爱情婚姻成立的历史变迁有哪些特点爱情婚姻夫妻(爱情婚姻死亡的四个特征)
。。。社会爱情婚姻制度:爱情婚姻起于何时?爱情婚姻制度有何特点
中国封建社会爱情婚姻关系成立与解除的制度。封建爱情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封建物质基础之上、男女两性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其性质和特点是由封建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违律婚 封建法律规定:①同宗共姓不准通婚。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见服制)。明、清律皆有同样的规定。②严禁良贱通婚。封建社会的所谓贱民名称历代并不划一,唐代主要包括部曲、客女、乐人、杂户、官户、奴婢。清代以士、农、工、商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隶卒为贱”(《清会典·户部》)。良贱通婚为违律婚。按唐律,“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各还正之。”良贱不能通婚,是封建等级制度在爱情婚姻关系上的反映。
爱情婚姻的缔结 着重是家长包办爱情婚姻。《诗·齐风·南山》载:“取妻如之何?必告爸妈。”即必须是“爸妈之命”。封建爱情婚姻的成立还要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流程,即所谓“六礼”。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女家同意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之名字和出生的年月日时;纳吉是男家依据双方的出生年月日时,卜得吉兆以后,通知女家,决定缔出嫁姻;纳征亦称纳币,是由男家送聘礼给女家;请期是男家择定婚期,请求女家同意;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历代法典皆有类似“六礼”的规定。后世缔出嫁姻时,男方付给女方一定的财物作为“聘财”,就渊源于“六礼”中的“纳采”和“纳征”。这事实上是买卖爱情婚姻,即所谓“卖女纳财,买妇输绢”,“计较锱铢,责多还少,市井无异”(《颜氏家训·治家》)。封建法律确认聘财是爱情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唐律规定:“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唐律疏议》]]说:“婚礼,先以聘财为信,故礼云:聘则为妻”。
媵妾制 我国古代法律不准多妻,但允许纳妾。皇帝、贵族在正妻之外还娶媵,媵是随同皇后、夫人陪嫁之妾,其地位比普通的妾高,亦称“贵妾”。一般地主官僚可以蓄妾。法律上妻妾的界限极严,这是由于宗法制要求有嫡庶之分,妻所生子女为嫡出,妾所生子女为庶出,嫡子的社会地位高于庶子,在财产继承上优先于庶子,皇室的王位也由嫡子继承。妻、媵和妾的地位不同,在法律上的刑事责任亦有差异。唐律规定:“媵犯妻者,减妾一等,妾犯媵者,加凡人一等。”封建法律为了维护宗法统治,规定妻只能有一个,而媵、妾那么可以有多少个,以至数十百个,所以媵妾制事实上是封建社会一夫多妻制的表现。
爱情婚姻的离异 七出 封建法律规定的老公休弃老婆的七种理由,又称“七去”或“七弃”。《仪礼·丧服》贾公彦疏所指“七出”就是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和恶疾。《大戴礼记·本命》所指“七去”:“不顺爸妈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七出”的内容具体反映了男尊女卑和夫权制度。封建法律为了维护封建爱情婚姻关系的稳定性,还规定“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唐律疏议》·户婚)。
三不去 即妻虽有“七出”之因,但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夫亦不得休弃:“有所娶无所归(休弃时无娘家可归),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贫贱后富贵(婚后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夫富贵者),不去”(《大戴礼记·本命》)。唐律规定,“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这种规定虽然是从维护封建伦理道德出发,但在稳定封建爱情婚姻关系方面也同样具备一定的积极作用。
义绝 封建法律规定的强制离异。按唐律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对另一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杀等情事,在这样的状况下,必须强制离异,违者判处徒刑一年。但义绝的条件对夫妇双方并不平等。如“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但却无“欲害妻”的规定。妻对夫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除有殴、杀等情事为义绝外,即便仅有詈、伤等情事,亦构成义绝,而夫只在具有殴、杀等情事时才构成义绝,如仅有詈、伤等则不构成义绝。
也就是说,建立在封建物质基础之上的爱情婚姻制度,是从爱情婚姻关系方面维护封建的宗法制、等级制和家长制,维护男尊女卑、夫权制度和封建伦常关系,以巩固封建统治秩序。
人类两性、血缘关系进步到社会制度领域的爱情婚姻家庭,是一个复杂、曲折、漫长的历史过程。作为社会制度组成部分的爱情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式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总的说来,爱情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来讲以物质基础的那种作为划分爱情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的基本根据。
原始社会早期经历过一个漫长的前爱情婚姻时代,那时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结成规模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在群体内部,男女成员在两性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随着原始社会的缓慢发展,从最初的类型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群婚制的各式形态。从广义的爱情婚姻家庭的概念的意义上说,群婚制的出现预示着爱情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爱情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形态。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源头》中指出:“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另外,恩格斯还对未来的爱情婚姻家庭制度作了科学的预见,断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后,必将出现与新的时代相适应的,爱情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名符其实的一夫一妻制的爱情婚姻家庭。
(1)群婚制
依据摩尔根在《古时候社会》中提出来的爱情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划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个阶段。
1。血缘群婚制
2。亚血缘群婚制
(2)对偶婚制
(3)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 又称个体婚制,是指依据一定社会规范的要求, 一男一女结为夫妻,每个人在同一时间内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另一半的爱情婚姻制度。
3。爱情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爱情婚姻家庭人员关系是特别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以男女两性和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爱情婚姻家庭人员关系具有双重属性,即社会性和自然性。
(1)爱情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爱情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爱情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和爱情婚姻家庭所蕴含的自然规律。它展现了生物学、生理学规律在人类爱情婚姻家庭方面的效果,具体表此刻以下方面:
1。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异和人类的性本能,构成爱情婚姻中男女结合的生理学基础。
2。通过生育而实现种的繁衍,家庭中爸妈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互联网的血缘关系和基因遗传,构成家庭的生物学上的特点。
(2)爱情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爱情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付与爱情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在根本上爱情婚姻家庭是人与人之间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指出,人的根本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事实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是出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客观需要而形成的。爱情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的物质基础和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具体表此刻以下方面:
1。爱情婚姻家庭人员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人类自从脱离动物界以来,就以社会一员的身份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而且在这两种生产的过程中,发生了包括爱情婚姻家庭在内的社会关系。同时,社会生产关系又决定着爱情婚姻家庭形态。伴随生产力的发展,人类从社会之初的杂乱性关系一步步递进至高档形态,最终产生了一夫一妻制家庭。
2。爱情婚姻家庭人员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作用与影响。爱情婚姻家庭人员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和社会的上层建筑,如、法律、道德、文艺、、习俗习惯等皆有密切联系。在阶级社会中,制度最集中地反映了物质基础的性质和要求,统治者必然通过法律来维护符合其阶级利益的爱情婚姻家庭制度。道德、和习俗习惯、文学艺术等,也通过不同的途径对爱情婚姻家庭起着重要作用。它们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仰、传统或教导等力量,去判断是非、善恶,从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爱情婚姻家庭人员关系。
爱情婚姻家庭的根本只能决定于它的社会属性,自然属性只是爱情婚姻家庭的特征和前提条件。我们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爱情婚姻家庭的效果,也不能将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并列为同等地位。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是普遍存在于一切高等或较高等的动物当中的,而爱情婚姻家庭却是人类专有的社会现象。社会属性是人类的本质属性,爱情婚姻家庭人员关系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爱情婚姻家庭的源头、性质及其发展变化,只能从社会制度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找到正确的答案。
4。爱情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依照目前公众承认的见解,以爱情婚姻为基础的家庭不但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的重要作用,而且还担负着下述各项职能。诚然,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这几个职能的内容和具体表现不全相同。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3。教导职能
人类爱情婚姻制度的演变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五个阶段。
①同辈群婚(代际禁性)→②族间群婚(兄妹禁性)→③男性走婚(一伴为主)→④宗法爱情婚姻(女性限性)→④自主爱情婚姻(相互忠实)
我国古代爱情婚姻制度的特征。
我国古代爱情婚姻非常注重形式,爱情婚姻必须符合形式要件,才是合法爱情婚姻,要不然便是违法爱情婚姻并为社会所不容。尤其是周朝初期周公把爱情婚姻纳入礼制轨道后,便使我国古代的爱情婚姻制度自始至终充满了与形式主义的色。《礼记·昏义》载“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致也。”这便是周公制礼的主要内容六礼,其涵盖了一整套国家制度和文化的建构。后唐孔颖达又疏曰:“六礼谓冠1。婚2。丧3。祭4。乡5。相见六。”六礼中,当以婚礼为本,由于有爱情婚姻才可形成家庭,有家庭才可组成国家。 (1)出嫁的形式。按周礼之规定,爱情婚姻关系的成立,first of all要满足其三项实质要件:即“一夫一妻”、“同姓不婚”及“爸妈之命、媒妁之言”,这是爱情婚姻关系成立的原则性前提。“一夫一妻”在本文的第2部分将有专门论述。“同姓不婚”即禁止同一姓氏的一家子人之间的通婚行为。此忌讳与禁忌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是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①,认为同姓出嫁会作用与影响下一代的健康,从而作用与影响全家族、民族的发展,说明那个时候对优生已有较为科学的认识。其二是因多与异姓出嫁能够起到好作用的“附远厚别”②,通过联姻的方式在上加强与异姓贵族的结盟,以便于扩充本人的、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爸妈之命,媒妁之言”,《诗经·齐风·南山》有“娶妻如之何,必告爸妈”、《诗经·幽风·伐柯》有“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的句子其实就是例证。在古时候,爱情婚姻的终极目的,除繁衍后代、承嗣家族以外,就是“合二姓之好”,乃家族大事,绝非青年男女个人之事,必须由爸妈主持,再加上媒人撮合,才算合法,才能被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其次,爱情婚姻关系的缔结除必须符合以上实质要件外,还必须合乎一定的形式要件,即务 必要经过“爱情婚姻六礼”流程才能完成合法爱情婚姻的缔结。“六礼”即要求爱情婚姻关系成立必须严格遵循六道礼仪流程,依次为纳采(男方请媒人携礼物向女方家求婚);问名(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明女子生辰、名字、身分,卜于宗庙以确定是否适合婚配);纳吉(卜得吉兆后,男方家即准备礼物通知女方家决定缔出嫁姻);纳征(又称纳币、纳聘财,男方派人送聘礼到女方家,正式定婚,爱情婚姻开始受礼法保护);请期(男家商请女方家择定婚期);亲迎(男子亲自到女方家迎娶),这是“六礼”中的最后一道仪式,也是最要紧、最复杂的一道仪式。西周时,要求男方先到女方的家庙拜祭其祖先,紧接着再用车接女方到男家。将女方迎进男方家门后,还要举行夫妇同器共餐、共饮交杯酒等仪式。次日尚须留在家里以谒见舅姑(即公婆)。如舅姑先已去世,则三个月后在家庙祭奠舅姑,此称为庙见之礼。庙见完成则该女子便正式成为家族正式成员(如未行庙见之礼,该女子去世,就不可以葬于男家之祖坟)。 至此婚礼始告完成,爱情婚姻最终成立。 “六礼”的名称和仪式,在咱们国家古时候爱情婚姻制度发展史上作用与影响十分深远。以后各朝爱情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虽不一定经过六道礼仪程式,但“六礼”的名称却一直相传下来。直至中国近代乃至现代,有一些乡村的出嫁仪式仍可见到“爱情婚姻六礼”的明显痕迹。 (2)离婚的形式。在中国古代,解除爱情婚姻关系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确立的男方家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大戴礼》载“妇有七去:不顺爸妈,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不顺爸妈(公婆),为其逆德;无子,为其绝嗣不孝;淫,为其乱族;妒,为其乱家;有恶疾,为其不能共同生活;口多言,为其离亲;盗窃,为其反义。只要女子有里边 的任何一条,夫家就能够合礼、合法的解除爱情婚姻关系。《礼记·内则》载“子甚宜(爱)其妻爸妈不说(悦),出;子不适宜其妻,爸妈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表明爱情婚姻关系能不能持续与夫妻感情无关,爱情婚姻关系从开始到解除完全由爸妈控制。夫家为了维护夫权和家族利益,可以轻易找出“七出”中的一条为借口,使女子陷于被遗弃的悲惨境地。 在古时候,解除爱情婚姻关系亦有一些限制性条件,按西周的礼制,女子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具体为“有所娶无所归,不去(女子被休弃时娘家已无亲人的,不能休妻);与更三年丧,不去(女子嫁入夫家后与老公一起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能休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女子嫁入夫家时贫贱以后变得富贵的,不能休妻)。”依照礼制的要求,“妻者,齐也”,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值得选取,故不能休妻。对男家任意出妻的限制性规定,虽是出于维护宗法伦理秩序的需要,不过 也反映了中国古代爱情婚姻制度中人道主义精神的一面和对妇女合法权益之特点保护。 “七出三不去”的作用与影响也极其深远,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关于解除爱情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相关规定,大致均未超出其范围。 2。我国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爱情婚姻制度 原始社会后期,由群婚制变为对偶婚制,即一男子在很多老婆中择一女为“主妻”即正妻,其余为副妻;而一女子在很多的老公中择一男为“主夫”即正夫,余者为副夫。对偶婚仍以女子为中心,女娶男嫁,实行族外婚,夫从妻居,婚制的变化,改变了过去子女“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状况。生父的确定从血缘结构上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出现创造了条件。 进入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绝对统治地位,择妻制度被保留下来,而女子则失去了择夫的“自由”。至夏商时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爱情婚姻制度正式形成。不过,夏商二朝国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众子均有王位继承权;因 此,每当王位交接即王位继承时,就会产生激烈的矛盾冲突;甚至祸起萧墙,在众王子之间出现流血拼争,甚至发生弑父杀兄的惨剧。 周朝则吸取了夏商的教训,通过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爱情婚姻制度确定王位的归属,成功的解决了王位继承的难题。所谓“一夫一妻”是指依照西周宗法制度的要求,从天子到诸侯、百姓,一男子只能有一个“老婆”,即正妻,也称嫡妻,正妻必须经过聘娶大礼迎娶;“多妾”则指国王与贵族占有的其他女人。周为这种爱情婚姻继承制度的改革还寻找了按道理来讲的支撑,即强调妻在家庭中与夫相埒的具体位置。“太阳生于东,月生于西,此阴阳之分,夫妇之位也。”③夫与嫡妻如日月成为宇宙的主体,而众妾则谓之小星,只是日月的点缀。《礼记·昏义》也载“天子之与后犹日之与月,阴之与阳,相须而后成也”,可见,妻居于家庭的统治地位。且嫡妻只能有一个,“并后匹嫡(妻妾不分)两政,耦国乱之本也”④。国王如有二妻,则各自为政,不但家庭秩序混乱,而且还会引起社会动乱,国难当头。后果的严重性,使得王室只有实行一夫一妻制,才能防止宫廷政变的发生,保障周朝社会秩序的稳定。妻妾的地位一经固定便不能改变,要不然便易生乱,致使国破家亡。因 此,中国历代统治者均以立法保证妻的正统地位。夏商周三代虽已难以查考,但汉以后各朝则均有记录载入,如《唐律·户婚律》载“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元史·刑法志》载“诸有妻妾复娶妻妾者,笞四十七,离之”。明清朝的律例也规定“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离异”。实施以上规定的意图,是为了巩固妻的唯一正统地位,以利家庭、家族和国家的有序、稳固。 一夫一妻制并不能限制周王与贵族占有妻以外的多个女子,从周朝的法律和礼法上看,除了强调男子只能有一妻之外,又允许天子与诸侯、贵族以种种名义合法拥有数量不等的妾媵。《礼记·曲礼》载“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后是天子的正妻,夫人是公侯的正妻,其他均为妾,妾的名分不同,地位亦有异。士是最低一级的贵族,一般也拥有一妻一妾。真真正正实行一夫一妻的只有平民,《论语·宪问》载“别无媵妾,唯有夫妇相匹而已”。以后的封建社会基本延续了西周确立的“一夫一妻多妾”的爱情婚姻制度,如汉朝的皇帝除皇后外,还有昭仪、婕妤、美人等各级“诸姬”,还有所谓“后宫三千人”。汉初宰相张苍“妻妾以百数”⑤。可见,“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实质是按权力的大小来占有数量不同的女人,女人则如同财物一样没有单独的人格;其作用一是为了满足王公贵族的淫欲,二是帮助王公贵族解决权力的继承问题。 “一夫一妻多妾”制的核心在于区分嫡庶,即所谓“法无二嫡”,正妻所生子是为“嫡系”,妾媵所生子是为“庶出”。其意义在于它可以帮到王族与各方贵族很好地解决王位与爵位的继承问题,并为“嫡大儿子继承制”的实施做好了铺垫工作。周成王以后,嫡大儿子继承制度正式确立,即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⑥。按嫡大儿子继承制的要求,王位、爵位等身份以及对一家子人的领路人权、对家族财产的支配权,都只能由嫡妻所生的大儿子来继承。如嫡大儿子早逝,则由嫡二儿子继承;如嫡妻无子,才可以在庶子中选择最贵者继承。嫡大儿子继承制度从长远的角度解决了王权、族权的交接过渡和财产继承问题,以此保证了王族世代有序的延续,并成为西周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支柱。
人类爱情婚姻经过什么阶段?有何特征?
爱情婚姻,泛指男女之间的结合、一方到另一方家落户成亲之义,是一种人际间取得亲属关系的社会结合或法律管束。依据观念和文化的区别,出嫁,通常来讲以一种亲密或性的表现形式被承认,这种结合通常来讲以婚礼的方式来对外宣告其正式成立。出嫁的具体原因许多,打比方说法律、社会、情感感情、经济、精神和信奉信仰的需要。通常来讲,爱情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础和依据,是家庭成立的标志。爱情婚姻双方家长互称“亲家”或“姻亲”。现代爱情婚姻普遍认同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形式,同时已有不少地区认同同性爱情婚姻。但在部分地区过去的文化历史及很多古老部落中亦存在其他别的爱情婚姻形式,现今某些地区或的法律亦承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爱情婚姻。全地球大部分国家与地区采用爱情婚姻登记制,在满足其他条件下不限制出嫁次数。目前,全地球婚龄最长的夫妇已经出嫁80年⓵ 。
原始社会时期爱情婚姻形态的演变?
1。群婚
群婚又称杂乱婚,是原始时代的第1个爱情婚姻形式。这种爱情婚姻形式以没有固定配偶为特点。人类尚未摆脱动物的野性,那个时候也没有道德伦理的相关概念,人类为了繁衍,不分年龄和辈分,更没有亲属的概念。《列子汤问》中曾说这个时代是“男女杂游”,就是说这种混乱的爱情婚姻形式。
2。血缘婚
血缘婚又称族内婚,是原始时代第1个产生爱情婚姻制度的爱情婚姻形式。这种爱情婚姻形式是以同一个集团中,同辈之间可以产生爱情婚姻关系,排除不同辈分亲属之间的爱情婚姻为特点。不过这种爱情婚姻关系有个典型式样,就是同辈之间的男女互为共夫或者共妻。
一旦有女子怀胎产子,不晓得这个孩子的爸爸是谁,只是了解孩子的妈妈是谁,妈妈也知道哪个是自己生产的孩子。这就形成了后面发展壮大成母系氏族一个很大的缘故。
因为血缘婚所生产的子女多为畸形,对人的身体素质造成的危害,威胁到了人类的发展,人类开始在氏族群中实行某些忌讳与禁忌,进而发展壮大成为亚血族婚。
3。亚血族婚
又称族外婚,或者伙伴婚。这种爱情婚姻形式开始排斥同胞兄弟姐妹间的爱情婚姻关系,最终禁止旁系兄弟姐妹,即同胞兄弟姐妹的子女、孙子和曾孙之间的爱情婚姻关系。
这样,本氏族的兄弟或姐妹就必须在通婚的对方氏族中寻找情侣,不过仍旧是共夫和共妻的形式,生产的子女依旧是“不知其父,只知其母”。
这种爱情婚姻形式下,男子死后,要葬在本人出生的氏族墓地,不能和女方姐妹同墓合葬,其所生的子女归女方所有,死后同妈妈合葬,不能同爸爸合葬。此亦为古书中所说的“感天而孕”的情形,由于那时候的人类还不可以理解生殖与性行为的关系,而归为上天的神力创造的缘故。
4。对偶婚
对偶婚是介于亚血族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一个爱情婚姻形式。即异姓同辈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实行一男一女对偶同居关系,以女子为中心,男子只有在女子家里过夜的权利。是一种两相情愿、不受管束而稍有固定的爱情婚姻形式。
男女各自的情侣可以想换就换,不受管束,所以子女仍旧是“知母不知父”的状态。早在群婚制时期,对偶婚现象就时有发生,很长久内,两种爱情婚姻形态是并存的。
在对偶婚盛行时期,亦有一名男子与多名女子,或者一名女子与多名男子的牢固结合。现今许多少数民族的习俗中仍有对偶婚形式的展现。
5。赘婚
赘婚即男嫁女娶,俗称“倒插门”。是男嫁女娶,从女居的爱情婚姻形式。在对偶婚时期,男子到女子家过夜,有时参加女家劳动,有时参加自己家劳动,不过所生子女归属女方。到了一夫一妻制时期,那么是女子嫁到男家并在男家劳动,所生子女也属于男方。
因为那个时候生产水平有所提高,为了弥补补充女子“从夫居”的损失,有能力的家庭会拿出一定的礼给女家作为赎金,建立女嫁男娶的爱情婚姻形式;
不过一些生活有困难的家庭缺少钱财,唯一的办法就是使自己的子弟到女家从事一定期限的无偿劳动,以实现换到老婆的爱情婚姻关系,这便是古书说的“家贫无有聘财,以身为质”。
男子给女家劳动的时间有长有短,长则几年,短则几月。此间,男子要接受女家的监督,并经受各式艰苦的考验,以证明自己有养家糊口的能力,才被允许出嫁或入赘,这算是一种考验,所以又叫“考验婚”。
爱情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与发展
人类两性、血缘关系进步到社会制度领域的爱情婚姻家庭,是一个复杂、曲折、漫长的历史过程。作为社会制度组成部分的爱情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式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总的说来,爱情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来讲以物质基础的那种作为划分爱情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的基本根据。
原始社会早期经历过一个漫长的前爱情婚姻时代,那时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结成规模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在群体内部,男女成员在两性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随着原始社会的缓慢发展,从最初的类型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群婚制的各式形态。从广义的爱情婚姻家庭的概念的意义上说,群婚制的出现预示着爱情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爱情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形态。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源头》中指出:“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另外,恩格斯还对未来的爱情婚姻家庭制度作了科学的预见,断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后,必将出现与新的时代相适应的,爱情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名符其实的一夫一妻制的爱情婚姻家庭。 (1)群婚制
依据摩尔根在《古时候社会》中提出来的爱情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划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个阶段。
1。血缘群婚制
2。亚血缘群婚制
(2)对偶婚制
是在母系氏族中的爱情婚姻制度,孩子随妈妈姓、和妈妈所在氏族居住在一起。
(3)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 又称个体婚制,是指依据一定社会规范的要求, 一男一女结为夫妻,每个人在同一时间内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另一半的爱情婚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