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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测算根据及说明(测算银行流动资金)

测算 八字算命 04-02

流动资金测算中,怎样确定自有资金值?

1。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

测算公式

营运资金需求=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案例剖析:

某企业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银行需测算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合理需求量。企业部分财务数据如表一所示。

企业部分财务数据 表一

科目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货币资金 6000 7000

应收账款 16000 18500

预付款项 4000 5000

存货 10900 21500

流动资产合计 36900 52000

短期借款 1200 1000

应付账款 16500 15000

预收款项 5500 6000

应交税费 1400 1300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4300 3000

流动负债合计 28900 26300

其他资料:

第1, 贷款申请年度的企业销售收入总额为10亿元,销售成本为7亿元,销售利润率约为30%;

第2, 企业预计第2年的销售收入增长率为10%;

第3, 企业具有的自有资金2000万元;

第4, 企业近期内有一笔500万元的短期贷款需归还;

第5, 企业目前着重是通过银行贷款来筹措营运资金。

测算过程如下:

企业营运资金周转次数测测算表 表一

科目 期初余额(万元) 期末余额(万元) 平均余额(万元) 周转次数(次) 周转天数(天)

应收账款 16000 18500 17250 5、80 62、10

预付账款 4000 5000 4500 15、56 23、14

存货 10900 21500 16200 4、32 83、31

应付账款 16500 15000 15750 4、44 81、00

预收账款 5500 6000 5750 17、39 20。70

①估算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营运资金周转次数=(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360/(83、31+63、10-81、00+23、14-20。70)=5、39(次)

②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100000×(1-30%)×(1+10%)/5、39=14285、71

③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14285、71-2000-1000-0=11285、71(万元)

④对估算结果进行调整

考虑到企业需要归还500万元额度的短期贷款,因此对其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调增500万元,至11785、71万元。

关键指标及参数说明

1)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一般应基于借款人所能提供的最新年度报表,因非常规因素致使借款人财务数据不能反映其实也就是说际生产经营情况的,可依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

2)为确保借款人在波动的经营环境中保持适度流动性,周转天数计算时可依据行业特性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一般不应超过1、5,申报时考虑保险系数的,必须提供调整根据。

3)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一般应依据过去三年的平均增长率估算。有充分证据证明(例如已有订单和明确意向订单)借款人存在超常发展需求的,可按实际需求估算其销售收入年增长率。

4)对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的平均余额测算应保持连续性,如按年度测算,则用年初余额加年末余额除2;如按月末余额,则用连续12个月的月末余额相加除12;如按季末余额,则用连续四个季度的季末余额相加除四、

特殊处理

1)对于经营时间不足一年、没有可供测算财务报表的借款人,或有充足证据证明按上述方法测算不符合借款人生产经营特点的,可按分项详细估算法、扩大指标法或其他合理方法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

2)借款人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金额较大的,其合理部分应计入增添/减少营运资金占用。

3)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一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营运资金需求(此时贷款期限应依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2。测算借款人实际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量

计算公式

借款人实际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量=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各项目说明

1)借款人自有资金:指借款人的长期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在支持借款人长期资产之后剩余的、可用于支持营运资金的部分,即借款人自有资金=非流动负债+所有者权益-非流动资产。

2)现有流动资金贷款:指借款人发生过的流动资金贷款。原贷款银行为建设银行、或流动资金贷款类额度项下贷款用于置换/归还他行流动资金贷款的,可不扣除;借款人短期贷款中源出有追索权票据贴现的部分,可不扣除。

3)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借款人发行的除贷款外的其他短期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等。

自有资金

资金指的是自有流动资金,即所有者权益扣除固定资产等其它资金占用后的,用于营运周转的自有流动资金。扣除全部自有资金显然存在问题,企业的自有资金中有多数是用于固定资金投资的,并不是用于流动资金,或许应该是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中用于流动资金的部分较为合理。要不然此刻算的借款企业都不需要资金,其实也就是说并 不是如此。

对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及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公式的理解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对银行顾客经理对企业流动资金需求的测算带来一定作用与影响,有的许多企业测算出负数,与实际不符。怎样如测算呢?

《办法》中给了参考方法: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

1。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作用与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推算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2。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测算错了(出现负数)的缘故剖析:

1。银监会出台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公式,完全是建立在理想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的,亦即除了公式中所考虑到的存货、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科目,其他别的流动项目如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其他应收、应付票据、其他应付、应付薪酬、应付税金等在报表中占比极少,而从实际的报表中多数是这几个不考虑的科目占还算大,因此完全依照银监会公司测算出的需求量与实际差距较大。

2。中小企业财务制度许多不健全,依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测算出的营运资金量、自有资金量大多不准确,造成最终测算总结出的银行可授信额度无实际参考价值。财务核算不规范,部分中小企业存量流动资金贷款被固定资产投资所占用,造成测算的银行可授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与企业实际所需存在较大偏差。如,许多中小企业都是民营企业,以家族式经营为主,常常通过隐藏销售收入和利润来减少交税,同时企业利润多被老板抽资用于私人支出或对外投资,再以个人投资的方式反映至“其他应付款”内,造成企业财务“公私不分”,进而造成测算结果与实际结果偏差较大。自有资金用作固定资产, “短贷长用”的情形很普遍。

3.有些企业为征地等方面需要虚增实收资本,造成测算时企业自有资金较多的假象,而实际自有资金不足。

测算中应考虑的因素:

1。《办法》中需要慎重考虑的别的因素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推算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以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顾客,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形状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依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一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依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2。自有资金指的是自有流动资金,即所有者权益扣除固定资产等其它资金占用后的,用于营运周转的自有流动资金。扣除全部自有资金显然存在问题,企业的自有资金中有多数是用于固定资金投资的,并不是用于流动资金,或许应该是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中用于流动资金的部分较为合理。要不然此刻算的借款企业都不需要资金,其实也就是说并 不是如此。

3。银监会出台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公式,完全是建立在理想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的,亦即除了公式中所考虑到的存货、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科目,其他别的流动项目如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其他应收、应付票据、其他应付、应付薪酬、应付税金等在报表中占比极少,而从实际的报表中多数是这几个不考虑的科目占还算大,因此完全依照银监会公司测算出的需求量与实际差距较大。所以测算时假如考虑非公式中其它科目,还要通盘考虑。

4。银行审核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要求是否合理,判断贷款风险大小,在测算时,不但要将主要指标多测算几年,以真实反映本企业指标的发展变化趋势和历史先进水平,还要明白国内、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这样便于企业知己知彼,明确目标。通过测算,结果为正数,则应该考虑给企业提供必要的流动资金贷款,反之,结果为负数,不但应拒绝企业不合理的贷款要求,而且要收回相应数额的贷款,说明企业挪用了流动资金贷款。资金挪用的具体去向,可Yi经过剖析企业流量表,或从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其他项目如短期投资、不合理的待摊费用,非流动资产项目如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项目中找原因。

预算根据怎么写

预算根据写法如下:

1。财务预算编制说明一般由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组成:

一、编制本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条文根据。

二、计划期要完成的各项指标、任务和要求。这部分要写得简洁明了,依照内容的多少,可以分条列项写出,也可以综合叙述。

三、编制各项计划指标的主要根据(包括与上年实际对比的增减情况、原因)及其说明。

四、预计完成计划的可能性与存在问题,以及依据内部、外部条件,为完成计划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2。你参考范本自己编制一份吧。

××××年财务预算(范本)

(1)编制公司财务预算的原则

我们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之规定,参照本公司××年度的销售、

成本、利润等指标,本着厉行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

(2)公司收入预算

1.主营收入

××××年公司主营预算收入××万元。依据公司各产品结构进行分配。

2.其他收入

××××年其他收入预算为××万元。

3.投资收益

××××年度对外投资预算为××万元。其中短期收益为××万元,长期收益为××万元。

4.营业外收入,预算××万元。

以上全年收入预算总金额为××万元。

(3)公司支出预算(略)

以上各项,全年预算总支出为××万元。

股东会、各位代表,以上是我代表董事会所作的财务工作报告,提请大会审议。

×××公司

××××年×月××日

gupiao的资金流入和流出是怎么计算的?

软件的流入流出是内的成交统计,故有差别,实际含义如图所示,有不懂可以追问

物业管理费用测算内容包括那些

1。 经费测算的原则及说明;

2。 经费测算:

1。人工成本;

2。行政办公费;

3。设备\设施维护费;

4。公用水电费;

5。清洁绿化费;

6。保安费;

3。 测算的根据:

(一) 成都市家宅小区与高层楼宇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及成都市相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

(二) “四川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三) “四川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类分级指导标准”。

更多阅读:

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收入的高低直接与其收取标准及业务量大小有关。一般地讲,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越高,则物业管理公司的收益就越高。

不过,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一方面要受国家有关条文法规的制约,不能乱收费;另一边,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还要受到用户收入水平高低的限制,也要服从优质优价的原则,于是,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的确定要遵从一些原则:

第1,不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第2,与用户的收益水平相适应。要依据用户的收益水平高低来核实确定,收费标准过高,用户承受不了,也难取得用户的鼓励,反之,收费标准过低,则物业管理公司赔本服务,这又违背市场规则。

第3,优质优价,兼顾各方利益。所提供的服务档次越高,则收费标准越高,特约服务一般比公共服务的收费标准要高,对商业部门的收费比对jiguan、事业单位的收费一般要高。

参考资料来源:知识混装大无极-物业管理费

这个流动资金需求测算表的期末数是指?

这个或许应该是今年1月份累计到填表时点月份,或者上月末的数据。

打比方说说此刻是2月份,没有到月末。此刻填表或许应该是今年1月1日至1月31日的数据。

此刻假如是5月份,就或许应该是1、1-4、30的数据。资产负债表科目填4、30的数据

云南省《计划生育特别接济对象》制度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制度

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准确、及时、全面监测并掌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互相衔接、互相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依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接济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2条   依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运转协调、管理规范、快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传输、应用、维护、质量控制等制度,建立“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制度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特别接济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系统的规律运作。

第3条 本规范适合使用于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进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信息的管理。

第2章  管理职责

第4条  在各级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制度组织管理部门统一协调指导下,依照《试点方案》要求,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各司其职,落实工作责任。

第5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对象的资格确认、信息录入上报、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档案管理及考核评估工作。

第3章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对象信息

第6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对象实行年审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对象资格确认流程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并公示、省地备案五个步骤。

第七条  每一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对象申报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残疾人证》)。

第八条  每一年2月15日前,村级评议。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接济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对上年度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对象退出审批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相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九条  每一年3月15日前,乡级初审。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第十条 每一年3月31日前,县级审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本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对象并组织公示。

第十一条 每一年4月30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经确认具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对象资格和退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范围的对象,由县级根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其信息录入“特别接济管理信息系统”。

省、地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登录“特别接济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进行数据下载和必要的总结剖析,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对象名单及其总结表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每一年5月10日前,报送信息。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人数测算总结表》(见附件5)。待专项资金到位后及时将最后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对象花名册》(见附件6)提供给代剪发放机构。

第4章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资金信息

第十三条 每一年5月15日前,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上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人数测算总结表》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资金测算表》(见附件7)。

每一年6月30日前,中间位置财政依照国家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当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人数测算总结表,将所负担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专项资金下达到相关省份。7月31日前,地方财政负担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 每一年8月31日前,人口计生部门应向代剪发放机构提供当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对象花名册》并督促代剪发放及时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对象个人储蓄账户,12月31日前人口计生部门应与代剪发放机构核对奖励接济金发放情况,代剪发放机构应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金发放情况花名册》(见附件8)以纸质和电子文件方式反馈给人口计生部门,由人口计生部门导入“特别接济管理信息系统”。

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资金划拨到个人账户之前,发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对象信息有误,不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对象条件的,终止向该接济对象发放资金,填写《退出审批表》,并及时在“特别接济管理信息系统”中作变更处理。

第十五条 每一年1月31日前,县级及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分别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和反馈上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即:《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资金发放情况总结表》(见附件9)。

第十六条 各级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人数和接济资金需求预测推算预报制度。每一年县级、地级、省级分别于当年的9月10日、20日、30日前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人数测算总结表》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资金测算表》。

第5章  信息管理与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对本部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人口计生部门应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对象的资格确认工作和资金发放等情形状况进行检查,确保接济对象准确、资金及时发放到位。资金发放情况的检查可与接济对象资格年审结合进行。

第十九条 人口计生部门与财政部门、代剪发放机构之间互相交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对象及资金信息应同时使用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格式。书面格式的资料,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电子文档管理依照国家相关信息安全规定执行。

第2十条 建立信息搜集、处理、利用、发布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明确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权限和安全责任。妥善保管密码,密码至少每半年更换一次,不得越权获取或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有关信息。

第2十一条 将各式书面工作资料保存入档,并定期进行电子信息的备份,长期、妥善保存,形成安全可靠的备份信息资源。

第2十二条 鼓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接济对象的管理与代剪发放机构的信息系统、公安户籍管理信息系统、残疾人管理信息系统、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等有机结合,实现信息分享,提高工作效率。

第6章  附    则

第2十三条 本规范由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2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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