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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歲屬相為馬的是哪個星座(9月是哪個星座)

风水大全 風水命理 01-28

屬相為馬的人是哪個星座

不是屬什麼的哪個星座,是幾月份算。。星座多數都是按公歷算的。。算一下你的陽歷緊接著對照下面的就能夠瞭。。你的陽歷是9月26、。緊接著你就是天秤座瞭。。這樣夠清楚明白瞭吧 呵呵。。

白羊座:3月21日~4月20日

金牛座:4月21日~5月21日

雙子座:5月22日~6月21日

巨蟹座:6月22日~7月22日

獅子座:7月23日~8月23日

處女座:8月24日~9月23日

天秤座:9月24日~10月23日

天蠍座:10月24日~11月22日

射手座:11月23日~12月21日

魔羯座:12月22日~1月20日

水瓶座:1月21日~2月19日

雙魚座:2月20日~3月20日

屬相為馬的,是哪個星座啊?

若就屬相為馬來講,未明確指出年、月、日,則任何星座皆有可能。

星座是依據陽歷來劃分的。

要先知你的陽歷出生年份、月份及日子或是農歷出生年份、月份及日子,才能得知其相相應的陽歷,在依下列對應表,就可以找到你的星座瞭。

水瓶座

AQUARIUS(1月20日-

2月19日)

幸運寶石(gemstones):碧璽。青金石

雙魚座

PISCES(2月20日-

3月20日)

幸運寶石(gemstones):粉晶。拓榴石

白羊座

ARIES(3月21日-

4月19日)

幸運寶石(gemstones):紅發晶。紫黃晶

金牛座

TAURUS(

4月20日-

5月20日)

幸運寶石(gemstones):綠幽靈。虎眼石

雙子座

GEMINI(5月21日-

6月21日)

幸運寶石(gemstones):黃水晶。珍珠

巨蟹座

CANCER(6月22日-

7月22日)

幸運寶石(gemstones):白水晶。紅瑪瑙

獅子座

LEO(7月23日-

8月22日)

幸運寶石(gemstones):發晶。橄欖石

處女座

VIRGO(8月23日-

9月22日)

幸運寶石(gemstones):綠發晶。藍瑪瑙

天秤座

LIBRA(9月23日-

10月22日)

幸運寶石(gemstones):金發晶。綠瑪瑙

天蠍座

SCORPIO(10月23日-

11月22日)

幸運寶石(gemstones):鈦晶。心彩玉

射手座

SAGITTARIUS(11月23日-

12月21日)

幸運寶石(gemstones):紫水晶。綠松石

魔羯座

CAPRICORN(12月22日-

1月19日)

幸運寶石(gemstones):茶晶。黑瑪瑙

屬相為馬的究竟是哪個星座?

淺層漫談我國古代婦女再婚問題的演變

依照現代傢庭法的觀念,夫妻雙方愛情婚姻關系解除後,即一方配偶死亡、或者雙方離婚之後,各方當然皆有另行出嫁的權利。而在世界各國的古時候,情形卻大不相同。男性擁有上述再婚的權利,當屬無疑。但是女性行使再婚權,常常受到很大的限制,甚至根本不可能。恩格斯指出:“母權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歷史意義的失敗。老公在傢裡也掌握瞭權柄,而老婆則被貶低,被奴役,變成老公淫欲的奴隸,變成單純的生孩子的工具瞭。”[①]人類進入瞭父權社會以後,伴隨著生產的迅速發展和眾多文明的輝煌興起,婦女在傢庭和社會中的地位卻驟然下降。文明社會以後的各種人類文化無一例外地都將男尊女卑作為當然的社會觀念和道德規范。婦女的各種權益,包括再婚權,也必然受到多多少少的限制。我國古代婦女的情形自然也不例外。然而,始終處於單獨發展狀態下的中國文明,在社會組織結構、經濟體制以及意識形態觀念上,都與西方文明有著很大的差別。相應地,我國古代婦女再婚權的演變歷史也就具有明顯的獨一無二之處。

《儒林外史》中王三姑娘在爸爸鼓勵下絕食而死和《祝福》中祥林嫂再嫁後的悲慘命運,作為藝術中的形象早就給人們留下瞭根深蒂固的印象;一些省份的農村至今還保留的貞節牌坊,更讓人們為舊時代婦女的命數唏噓不已。從而,人們也常常留下如此的印象:我國古代婦女是被嚴格要求從一而終、決不可以再嫁的。事實上,藝術作品、野史記錄載入甚至某些思想傢、傢的著作都隻能從一個角度折射那個時候的社會現實。要精確地瞭解我國古代婦女再婚權的有無,還是應該從正式的法律文獻和古板的歷史記錄載入中去考證。

中國古史,浩浩五千餘年,本文試從縱向的歷史發展中整理婦女再婚現象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和社會觀念的演變過程。同時,因為在我國古代那樣的“前市民社會”中,民間習慣和道德觀念(即廣義上的“習慣法”)對於人們生活的作用與影響常常不遜於國傢的制定法,筆者在每一個歷史斷面上,都對那個時候制定法以外的道德觀念以及社會輿論的演變過程給予瞭相當程度的註意和關註。通過歷史的追述,在文章的結尾,筆者try著提出瞭對於這個問題的一些粗淺的結論和思考。

一、先秦時代–婦女再婚現象普遍存在,同時在儒傢思想中已出現禁止再婚的言論

脫離初民社會不久的先秦時代尚處在人類文明的小時候。形成於原始社會的一些習慣制度還留有遺存,諸如女子地位較高、自由愛情婚姻尚普遍這幾個事實,都是這一點的展現。同時,奴隸主階級的宗法制度也在不斷地強化,從原始社會儀式演變來的禮制經過改造,在西周以後的社會生活之中的效果愈益加大,並為春秋時期興起的儒傢思想所尊崇和提倡。

表此刻愛情婚姻制度上,一方面,宗法制下的男尊女卑、包辦愛情婚姻在西周以後已經成為社會觀念普遍尊崇的愛情婚姻原則。另一邊,某些問題上,仍留有一定的早期社會男女平等的痕跡。

依照周禮的規定,男性貴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隻能有一個。假如元配老婆亡故,按道理來講男子不能再娶妻,再婚的配偶隻能稱作繼室,而必須保留亡故老婆的元配正妻地位。《公羊傳》上講:“諸侯一娶九女,諸侯不再娶。”這個習俗在禮制上流傳到後代。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由漢族地主統治的大王朝–明朝,就有如此的慣例:每一個帝陵中的附葬皇後不止一位,有生前取得皇後地位的,還有憑“母以子貴”死後追封的。但隻有元配皇後可以享受先於皇帝葬入地宮的優待,繼任的皇後或者本無皇後名分而追封的隻能死後先葬別處,待皇帝入殯後,再行遷葬。[②]

同樣道理,固然早在西周,禮制上就依然出現瞭反對婦女再嫁的言論,如《禮記。郊特性》篇:“一與夫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再嫁[③]”,但是,在咱們國傢的民間,這一觀念在此時還未廣泛地流行。這是由於:一方面,原始社會中女性的高地位還有一定的遺存;另一邊,落後的社會生產力也使得繁衍人口成為早期人類社會的重大任務,而嚴格地限制婦女改嫁顯然有害於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繁盛。

春秋戰國時期是中國古代一個大動蕩、大變革的時代,舊有的禮制傳統和社會秩序崩壞凈盡,同時,社會生產力的水平有瞭明顯的提高,展現在思想文化上,則顯現瞭各派學說異彩紛呈、百傢爭鳴的局面。在這個時期,主張限制喪偶婦女再嫁的隻不過是一般的學說,沒有什麼普遍性的管束力。同時,這幾百年間戰爭頻仍、人口損失慘重,生產力的發展也需要更加的多的勞力,這使得愛情婚姻所承擔的繁衍人口任務更為重要。因此,連青年男女的私奔在那個時候都不被絕對禁止[④],孀婦再嫁自不然就不成問題瞭。甚至在諸侯國君中,這種事都屢見不鮮。史載衛宣公和其繼母私通,所生子長大後迎娶齊女,宣公見齊女貌美,竟劫奪來據為己有。《詩。邶風。新臺》就是衛人諷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後,其庶長子公子頑又迎娶宣薑[⑤],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後又繼為國君。衛人又作《墻有茨》刺之。其貴為國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後代並未受到歧視,可見此風俗的普遍。從現存的關於先秦時代法律規定的殘存記錄載入中,也未見有對婦女再婚作出限制之處。

當然,喪偶婦女的再婚是有一定限制的,即必須為老公服滿喪期,必須遵守社會習慣中對愛情婚姻成立要件的規定,等等。

二、秦漢時代–限制再婚理論的進一步系統化和再婚行為的依然普遍存在

秦國自商鞅變法之後,貫徹法傢思想,講究的是國傢利益至上,禮法道德傳統相對受到忽略。秦代傢庭立法中,婦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老公擁有平齊地位,如婦女可殺害通奸老公,老公毆妻與妻毆夫同等處罰,等等。反映在婦女再嫁的問題上,也就非常地寬容。從江陵張傢山漢簡中有關秦代法律的記錄載入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規定。秦始皇“會稽刻石”的一句“有子而嫁,倍死不貞”歷經百年被認為是限制有子孀婦再嫁的規范,經現代一些學者考證,認為並非限制喪偶婦女,而是對未婚先孕作出否定性的評價[⑥]。

西漢武帝之後,儒學思想逐漸成為中國官方的正統思想。儒傢所提倡的道德、禮法標準也就愈益發揮出本人的作用與影響力,逐漸地成為社會主流的道德規范和行為規范。兩漢時的儒者和官僚發揮瞭先秦典籍中關於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對婦女再嫁問題給出瞭道德上進一步否定的評價。班昭《女誡》中說:“男有再娶之意,女無再適之文[⑦]。”以一個婦女的口吻對同性的自由作出嚴格限制,歷經百年貽害深遠。兩漢時的統治者也開始旌表守節孀婦,漢宣帝就曾於神爵四年(前58年)給穎川一帶的“貞婦順女”獎勵佈帛[⑧]。東漢以後,這種舉動變得非常頻繁。

然而,兩漢時正統儒者的言論尚未完全拘束人們的社會行為。那個時候的成文法律沒有明確地限制婦女再嫁。而現實生活中,婦女再婚的現象屢見不鮮。光武帝劉秀的姐姐湖陽公主守寡後,看上瞭有婦之夫宋弘,光武帝親自替她作說客[⑨]。東漢末年的著名文學傢,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東衛中道、被擄入匈奴後與左賢王成親,並生有子女,歸漢後又嫁與董祀,先後改嫁兩次。如此的身世並沒有成為她畢生的污點,相反她因為傳奇的經歷和文學上的才華被南朝人范曄收入瞭《後漢書。列女傳》[⑩],這在1000多年之後簡直是匪夷所思的事情。古詩《孔雀東南飛》敘述東漢建安年間的故事,劉蘭芝不見容於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傢之後,馬上就有眾多提親者找上門來,可見婦女再嫁、即便是被出婦女的再嫁,都不是羞恥之事。

三、魏晉南北朝時期–法律規范的因襲前朝和社會輿論的由寬漸嚴

三國時代,因為連年戰亂,人口銳減。為瞭生息繁衍,統治者對愛情婚姻的要件給予瞭寬松的規定。那個時候遇有兇荒戰亂之年,“六禮”可以不備,隻要見過舅姑,拜堂成親,就算履行瞭儀式。對於婦女再婚的問題,同樣沿襲瞭漢代法律的寬松規定。《三國志》記錄載入吳主孫權就曾納喪偶婦女徐夫人為妃⑪。魏文帝曹丕的皇後甄氏原為袁紹子袁熙之妻,袁紹被曹氏打敗後,歸於曹丕⑫。,後來失寵,據說是與曹植有染,後人還從中附會出瞭著名的洛神傳說。

西晉統一全國後,禮教綱常曾在短時間內又有所抬頭,晉武帝數次頒佈詔令,禁止士庶為婚、嚴明嫡庶之別[13]。對於孀婦改嫁問題,和東漢時的情況類似,官方意識形態中已經頻繁贊揚守節的烈女,而民間改嫁的現象仍時有發生。

東晉十六國以及隨後的南北朝對立,是中國歷史上一段生靈塗炭、民不聊生的動亂時代。多年的戰亂使社會生產倒退、人口銳減,特別是北方,不僅經濟上蒙受巨大損失,在長達二百年的時間內,文化亦停滯不前。反映在愛情婚姻法律制度上,各統治王朝因為時間短暫,忙於應付內亂和戰爭,無暇創制,因此對漢晉制度改變不大。

大致而言,在東晉、南朝的宋、齊兩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國、北魏時期,因為玄學的興起,儒學處在相對低潮的發展階段。反映在傢庭法范疇,婦女的地位略有提高。東晉時甚至顯現瞭以女休夫的情況[14]。至於婦女再婚,也較為普遍,劉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駙馬不和,紛紛被皇帝準許離婚再嫁[15]。

但是,南方到瞭梁代以後,儒傢禮教開始重新興旺,統治者對於貞節烈婦的傳播也開始升級。《梁書。顧憲之傳》:“有貞婦……少孀居,無子,事舅姑尤孝,父母欲奪而嫁之,誓死不許,憲之賜以束帛,表其節義。”如此的例子在梁、陳兩代漸多,默化潛移地改變著社會風氣和輿論導向[16]。

同樣,在北方,即便是十六國和北魏初期的長期戰亂時期,宣傳婦女節義的論調始終不絕於耳。北周正式下達詔令,宣佈“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表其門閭。”這也是效仿歷史上漢、晉這幾個漢族政權的措施的一種舉動。

四、隋唐時期–盛世之下對婦女的束縛再次放松

隋唐時代是我國封建社會發展的鼎盛時期,那個時候咱們國傢的經濟發展水平、思想文化觀念都走在世界的前列。同時,因為北方異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這之前幾百年間的交融,北方民族註重和重視婦女地位、愛情婚姻自由結合的傳統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得以保留。於是,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會輿論和官方立法對婦女再婚的問題顯得非常寬容。

具有北方民族血統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為天下垂范的情形下,自己一身對婦女的再婚曾經毫不在意。據《新唐書。公主傳》的記錄載入計算,唐代中前期的公主中改嫁者即有二十九人,其中有五人甚至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17]。皇室如此,民間更是傢常便飯,大儒生房玄齡、韓愈的夫人或女兒都曾改嫁。可見那個時候,“女無再嫁之文”的古訓一定程度上被人們遺忘,即便是主張道德文章的正統知識分子們也不以改嫁為非。《舊唐書。列女傳》記錄載入:“楚王靈龜妃上官氏,王死,服終,諸兄謂曰:‘妃年尚少,又無所生,改醮異門,禮儀常范。’”[18]這說明那個時候年輕又無子的孀婦改嫁,是社會的常例,“守節”說不定才是不正常的。

與此相對應,男子,甚至是貴族男子娶再婚婦女,也不以為恥。大傢都知道武則天原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嬪妃,結果被高宗立為皇後。楊貴妃本是唐玄宗子壽王妃,卻改嫁玄宗。這幾個在後人看來屬於亂倫的行為,卻在唐代皇室中公開地存在。至於朝廷大員、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婦更是司空見慣。

關於唐代婦女再婚的普遍性,前人已頗多論述,筆者這裡隻強調兩點:

1、唐代喪偶婦女的再婚,而不是毫無限制。居夫喪不得改嫁的古老規定,繼續得到貫徹。《唐律疏議。戶婚》“居父母夫喪嫁娶”條曰:“諸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妾減三等,各離之。”因為唐以前的具體立法資料缺乏,這是我們所知的違反居夫喪不得改嫁的古訓所受處罰的最早規定,從中看出處罰還是比較重的。

另外,在唐代中前期,社會規范固然沒有大力提倡婦女守志,但婦女若自願終身不再嫁,還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唐律疏議》在“夫喪守志而強嫁”條規定:“諸夫喪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強嫁之者,徒一年;期親嫁者,減二等。各離之。”在疏議中解釋到:“婦人夫喪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奪而嫁之。”然而,從條文來分析,其實也就是說女子守節是受很大限制的。在一個社會風氣並不特別註重貞節的時代,父母、祖父母非常可能逼迫女兒改嫁。

2、唐代婦女地位之高,不僅和其後的封建王朝相比,給人以極深的印象,而且也超出瞭在它之前的時代。所以,有唐一代,特別是中前期,女主臨朝的事情屢見不鮮。高宗後武氏、中宗後韋氏、肅宗後張氏,都是掌握實權、炙手可熱的女性。本來兩漢以降,社會規范中關於婦女再婚的問題已經趨嚴,至南北朝,雖有少數民族文化的作用與影響,貞節烈女的事跡還是被大力提倡。而唐代前期,這種道德觀念簡直就處在為社會輿論所忽視的境地。究其理由,和中華文明此時處在極盛之時,全民族充滿瞭自信,統治手段空前絕後地寬容,思想文化道德各方面的鉗制明顯地低於其後歷代王朝等原因不無關系。安史之亂後,唐王朝由盛轉衰,思想控制反而甚於從前。公主改嫁、母後臨朝等情形狀況都趨於絕跡瞭[19]。於是,盛唐時期對於女子再婚問題的寬容,是中國法制史和社會習慣史中的特例。今人研究此段歷史,雖然應為我們民族在1000多年前就具有的寬容、先進的制度規定和社會風尚而倍感自豪;另一邊,更不要妄面子大,給予其過高的評價。須知,這點理性的光芒馬上就被繼起的禮教的濃霧所吞噬瞭。

五、宋元時代–法律條文的固定少動和禮教思想漸趨嚴酷下社會風氣的改變

盛唐的輝煌之後,南北宋在、軍事實力上都明顯地孱弱無力。但是,筆者以為,宋代在中國歷史上還是有相當高的地位的。這個時期,商品經濟獲得瞭空前的發展,票據在交易中普遍使用;文化繼唐朝之後繼續發展,文官的實行、科舉制度的完善都值得今人研究、參考。然而,宋代中國也顯現瞭另外一個作用與影響瞭其後近1000年的思潮,那麼這樣就是儒學的變體–理學。程朱理學極力主張“存天理、滅人欲”,維護封建綱常、摧殘人性需要。在愛情婚姻傢庭制度方面,蔑視婦女的權益,甚至提出:“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在理學的作用與影響和長期滲透下,從宋初到南宋的幾百年間,民間對於婦女再婚問題的輿論評價和社會風氣本身都經歷瞭巨大無比的變化。

宋初,仍乘唐代遺風,社會上婦女再嫁之風流行。皇室內部經過五代時的多年變亂,甚至連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規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後改適高懷德[20]。社會名人中,大文學傢范仲淹幼年喪父,隨母改嫁,長大後才歸宗。宋仁宗時頒佈瞭類似唐宣宗當年的規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間改嫁之風終北宋年間,未見式微。

周敦頤、程頤等所宣傳的“餓死事孝失節事大”之類,在北宋那個時候作用與影響並不很大,程頤的侄子亡故,媳婦也未能守節。但是,南宋以後,禮教之風漸趨嚴厲,一面有朱熹等不遺餘力地推行,控制瞭知識分子的觀念;另一邊,其在社會生活之中也開始顯出巨大無比的作用與影響。在這以後,絕無皇室公主和親王郡主數次下嫁的記錄載入,普通的官宦人傢之女,再婚的狀況也逐漸減少。與之相相應的是,《宋史》、《元史》列女傳中的節婦、烈女的記錄載入與前代相比,大為增強。本來《列女傳》這種體裁是劉向所創,范曄在《後漢書》中首次將其列入正史之中。早期幾部史書所贊揚的列女系各個范疇優秀的婦女,如拯救爸爸的緹縈,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輔佐老公的樂羊子妻等,相當於一部“各行業出色婦女傳”。但《宋史》之後,所謂列女幾乎全都是保持貞操、不事二夫的節婦,當然有立志守節的,也有不堪匪徒凌辱、與之同歸於盡的。也就是說,修史者認為婦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堅守節操,其他別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傳》成瞭地地道道的“烈女傳”。

當然,南宋時的著名婦女,和其後幾個朝代相比,還是可以發現偶爾改嫁之例的。著名的女詞人李清照,本來與趙明誠為夫婦,恩愛美好,生活幸福。金兵的鐵蹄踏碎瞭她悠閑的活法,南渡以後不久,趙明誠就去世瞭。李清照又改嫁給周汝舟為妻,婚後發現老公人品低劣,有違法行為、不堪共同生活。清照又告官檢舉其夫,其夫被法辦。宋朝法律規定,妻告夫者,即便所告為實,也要“徒二年”。[21]清照為友人救助,才免於身陷囹圄,並與其夫離婚。但是,李清照下半生的這段經歷卻常常被欣賞她才華的文人所隱去,或許是認為她的行為不大光彩,有損於冰清玉潔的形象吧。和上文舉過的蔡文姬的例子相比,人們在婦女改嫁問題上道德評價的改變,可見一斑。

本來,在禮教中反對婦女再嫁是早在西周時就這樣的。但是,長期以來,儒者提倡是一回事,民間百姓的觀念是另一回事。禁止婦女再嫁的思想向民間滲透得十分緩慢,頂多在貴族和士大夫中間蔓延。並且,在特別規定的時期,如唐代,還出現過回潮。但是,宋代以後,這一觀念開始向民間延伸,並愈益成為主導平民道德評價的社會整體規范。其理由非常復雜,詳細分析顯然非本篇小文所能承載。筆者以為,大略來看,有兩點值得註意和提防:一、大傢都知道,隨著封建制的漸趨腐朽,統治者已喪失瞭盛世時的博大胸懷和寬容氣度,為瞭維護自己王朝的地位,不斷增大對平民、對社會的控制力度,法律和道德規范也愈來愈幹預人們的私生活。第二,科舉制的逐漸推行為貧苦的平民階層子弟提供瞭走上仕途的機會,促進瞭社會的縱向流動、推動瞭教育的發展,但這並且也促使禮教思想開始在貧民階層的讀書人中間紮根,擴大瞭本人的社會基矗有些大的宗族,祖上有一人作過gaoguan,很多代之後,還會嚴格遵守其訂立的傢規族規,而這幾個成文族規常常有著極濃厚的禮教色彩。

當然,從表面的法律條文上看,《宋刑統》中關於婦女再婚的條款照搬瞭《唐律》中的規定,仍然隻有“居夫喪改嫁”和“立志守節而強嫁”兩條罪名,規定的刑罰也完全一樣。但是,法律規范的沿襲並不象征著宋代婦女在再婚問題上可以和唐代婦女處在同一地位上。

元代是中國歷史上一個比較特殊的時代。一方面因為蒙古統治者推行民族歧視政策,廣大中原和南方的人民忍受著空前的不平等待遇;另一邊,北方遊牧民族的某些習俗也在這一時期流傳到瞭全國,使元代的社會風俗和法律規定都呈現出一些獨一無二之處。

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於弟的習俗。這個古老習慣自當年的匈奴族起就已存在。西漢初年,漢王朝和匈奴簽定和親之議,高祖和單於以兄弟相稱。高祖死後,冒頓單於致書呂後,要求呂後嫁給她。其實也就是說這在匈奴來說是正常風俗,但這在中原漢族看來是奇恥大辱。呂後大怒,但這個強悍的女人在國力虛弱的情形下也無可奈何,隻得致書單於說:“您沒有忘記我,真是我的萬幸。但我年老體衰,齒發脫落,不能侍奉您,今獻上車駕幾輛,權當我在您身邊侍奉。”堂堂一國皇太後,這樣哀求別人,也算得著是顏面喪荊[22]這一習俗建國初還在某些少數民族中流傳。

元代時,該習俗不僅在進入中原的蒙古代人們中繼續存在,還進入瞭漢族居民的活法之中。《大元通制條格。戶令》中記錄載入瞭許多小叔收嫂的例子。叔嫂成親,在漢族傳統習俗中,本屬於親屬間相奸,這是少數民族習俗對中原文化發揮作用與影響的一個實際案例。

但是,嫂子改嫁小叔,不僅在倫理上使漢族人難以接受,而且也產生瞭法律沖突。元代法律對於漢族男女愛情婚姻繼續瞭“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強制改嫁”等限制,而假如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無所適從。基於此,元中期以後,對於收嫂給予瞭逐漸嚴格的限制,如:嫂僅訂婚不收繼、叔已有妻不收繼、叔嫂年齡相差懸殊不收繼等[23]。並且,蒙古族風俗中還有一些其他別的收繼制度,象侄兒收養嬸母、兄收養弟媳,由於和漢族傳統禮教太不相容,不在漢族地區實行。

當然,其中最嚴的一條,還是沿襲前代規定立志守節的婦女不得被強制改嫁。至元十三年三月,戶部在上奏中認為“今後此等守志婦人,應繼人,不得騷擾,聽從所守,如卻行召嫁,即各斷罪,仍領收繼。”對於守志孀婦,元和前代一樣給予表彰,大德八年正月的詔書講:“婦人服闋守志者,從其所願。若志節卓異,無可養贍,官為給糧存恤。”《元史》所收入的節婦烈女也不比前代為少。

隨著蒙古統治者的北退,小叔收嫂這種在中原人看來稍微有些奇特的風俗,也就在法律中被重新禁止。

六、明清時代–法律和道德規范的愈發嚴厲和現實生活中再婚現象仍然存在

明清時代,我國的封建制度漸趨腐朽和沒落。反映在社會風尚和道德規范上,兩宋以來摧殘人性的禮教的在繼續擴張,對於婦女的活法自由和愛情婚姻自由的壓制達到瞭前所未有的殘酷程度。

《大明律》首次將前代法典中關於婦女再婚問題的兩條規定“居喪嫁娶”與“婦女守節而強嫁”濃縮到一條之中,不過處罰力度變輕。在唐宋“徒三年”的“居喪嫁娶”,改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婦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僅“杖八十”。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規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寬松。但是明朝的法律為瞭集中精力維持其王朝的統治,著重懲罰那些謀反、謀大逆等侵犯政權利益的行為,而對於愛情婚姻之類的私事,則能寬就寬,不過多幹預。即所謂“輕其輕,重其重”的原則[24]。所以,處刑減輕未必就象征著在這個問題上,婦女可以享有更寬松的選擇。

《大明律》中還首次明確規定瞭:“若命婦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引者註:指上文所引關於居夫喪改嫁的規定),追奪並離異。”關於禁止官員老婆再嫁,早在隋文帝時就有規定[25],但不久就廢除瞭。直到元至大四年(1311年)才又恢復。其原因解釋為“婦人因夫子得封郡縣之號,即與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後,若夫子不幸亡歿,不許本婦再醮[26]。”《大明律》正式在成文法典中剝奪瞭有爵位的貴族之婦的再婚權。封建法律剝奪瞭無數普通群眾的幸福,也沒有給其維護者以任何照顧。

《大清律》對於強迫守志孀婦改嫁的問題,作瞭破天荒的新規定:“其夫喪服滿,果願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傢之祖父母、父母強嫁之者,杖八十。期親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從古至今,父母、公婆是可以不顧孀婦的意願,強行逼其改嫁,而不負任何法律責任的。清代的這一嶄新規定,決不是為瞭尊重婦女的自由選擇權,不過呢由於那個時候鄙夷婦女再嫁之風,在老百姓中已經根深蒂固。立法者經過考慮,認為維護綱常名教,阻止婦女改嫁的意義已經可以和同為封建倫理最高規范之一的傢長對子女的絕對控制權相抗衡瞭。這一立法上的改變,是很值得註意和提防的。

明清時代,封建的宗族有瞭進一步的增長,大量的鄉規族約充斥著迫害婦女、剝奪婦女再婚權利的條款。在那個時候,國傢制定法,特別是民事規范,實施的作用是要打很大折扣的。在廣大的鄉村,宗族習慣法、地方習慣法事實上起著主要的調整功能。於是,婦女如果想成功地再嫁,first of all就要遇見極為強大的宗族的阻礙。

明清時代,統治者基於維護自己一身業已腐朽的制度的需要,不斷強化對婦女守節的推崇和提倡。《內訓》、《古今列女傳》、《規范》等所謂女教讀物鋪天蓋地,明清帝王都曾下過不少諸如此類的詔書、制文[27]。從民間那密佈的貞節牌坊和各地區志中守志畢生、甚至殉夫從死的婦女大量的湧現,我們皆能感受到廣大婦女的不幸和封建禮教的殘忍。

然而,筆者以為,明清時代的婦女再婚在實際中受到很大阻礙,並為社會輿論所歧視,這是不爭的事實。但是,那個時候的婦女再婚,也並不象某些大學者所言“固然為法律所不禁,但已極為困難”[28]。從明清人所留下的大量案例記錄、筆記實錄等文字資料中,皆能看見在普通百姓中,婦女再婚現象還是存在的。當然,由於有上文所引的法律的明文禁止,在官宦之傢或是有較嚴的族規的大宗族內,此類事件是決無可能發生的瞭。

明清時代的一些文學作品,固然不能據以作法制史的實證分析,但還是可以折射出很多那個時候的社會風尚、生活習性,彌補補充正史記錄的不足。從這幾個作品中,我們可以看出,婦女再婚現象在文化水平較低的平民階層中間,而不是極為困難,而仍然時有出現。如《紅樓夢》中尤二姐、三姐之母,便是帶著女兒改嫁到尤傢的[29]。當然,文學作品,尤其是小說,較多地反映瞭市民階層和有反封建意識的文人的思想感情。在廣大農村,婦女再婚的問題恐怕得不到類似寬容的待遇。然而,透過文學作品的記錄載入,也使得我們瞭解瞭該問題的各個方面,或者可以說,從中我們看見瞭一絲新興階層能給人帶來的亮色。

七、封建法律規定的廢除和民間意識轉變的艱難

清末起過渡作用的《大清現行刑律》仍為諸法合體的體例,其中基本沿用瞭《大清律》中對婦女再婚問題的規定:“凡男女居父母喪及妻妾居夫喪,而自嫁娶者,處罰。命婦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不同的隻是去掉瞭過去身體刑的規定。制定《大清民律草案》之時,保守派對於草案中的愛情婚姻傢庭部分,極力主張沿用守舊的宗族、傢長、服制等規定。對於夫妻間的權利、義務,也主張作出不平等的規定。最終結果固然在其“親屬編”引入瞭不少先進的西方理念和制度,但也保留瞭諸如宗祧繼承、嫡庶之別等我國傳統的陳舊規定。

國民制定的《中國民國民法典》,在親屬編仍然保留瞭許多封建宗法制的殘餘,如夫妻間地位不完全平等、實質上承認納妾的合法化、保留親屬會議制度等。但在婦女再婚問題上,終於擺脫瞭歷經百年的傳統,廢止瞭關於老婆再婚必須服完夫喪的規定,命婦不得再婚的荒謬制度也隨著封建等級制的廢除而不復存在。這部民法在987條規定:“女子自愛情婚姻關系結束,六個月內不得再行出嫁。”這是仿照西方國傢的待婚期制度而設定的。表面來看,這和我國古代的制度有類似之處,實際

屬相為馬的是哪個星座

星座多數都是按公歷【陽歷】月份劃分的。

假如還不知道陽歷出生生日,請先把農歷出生年份日期轉換為陽歷。

按下面的星座月份對應表查詢即可。

星座查詢 出生日期(陽歷)

白羊座 3月21日-4月19日

金牛座 4月20日-5月20日

雙子座 5月21日-6月21日

巨蟹座 6月22日-7月22日

獅子座 7月23日-8月22日

處女座 8月23日-9月22日

天秤座 9月23日-10月23日

天蠍座 10月24日-11月22日

射手座 11月23日-12月21日

摩羯座 12月22日-1月19日

水瓶座 1月20日-2月18日

雙魚座 2月19日-3月20日

二月份出生的是哪個星座

水瓶座或雙魚座,水瓶座 (1、21-2、19),雙魚座(2、20-3、20),算星座算陽歷,由於是從國外傳過來的

2月是哪個星座?

一年裡面一共有十二個星座,每個星座相應的運勢與運氣和性格愛好也是不同的,那麼2月份是哪兩個星座呢?

1。水瓶座(1月20日到2月18日)

水瓶座的人常常心意比較細膩、敏感,因此也有人說他們很容易猜忌,想要獲得他們的信任是有些難的事情。或許也正所謂由於這個原因,水瓶座的人常常朋友比較多,但是知心的好友卻寥寥無幾,想要讓他們和你交心的話你要花上很長的時間~

有人常說水瓶座是個“小機靈”,此話不假,相比起別的星座,水瓶座是很聰明的一個星座,他們擁有比較單獨的思考能力和創新思維,經常有一些古靈精怪的主意,但是又能給別人帶來很大的驚喜~這也是大夥都比較願意與他們往來的緣故之一。

不過假如你有朋友是水瓶座的話就務必要註意和提防瞭,不要隨便翻動他們的東西,由於水瓶座是非常講究互相尊重和個人隱私的~任何侵犯到他們隱私的行為,在他們看來都是非常越界的!

 2。雙魚座(2月19日到3月10日)

雙魚座的人常常都非常善良,具有同情心,在別人需要本人的時候會很願意去幫助別人,再加上這個星座的人心思縝密,善解人意,所以是“知心朋友”類型的,大傢一有什麼煩惱都鐘意跟他們說,也可以從他們那裡得到安慰。正所謂由於這樣子,雙魚座的人的人緣常常特別好~

但是經常開解別人的雙魚其實也就是說自己是不能同意向別人吐露心聲的,他們在不愉快的時刻也許會找一個地方躲起來,逃避現實,這也是比較使人心疼的一點,所以假如你周圍也有這樣子的friend的話,務必要多關心他,多對他付出並不是隻會從他身上索取東西~

雙魚座的人還有一個標簽——固執,這一點我深有體會,我身邊就有雙魚座的friend,經常是一條路走到底,不能同意聽別人的勸說,撞瞭南墻才肯回頭,下次還是繼續犯這樣子的錯誤,真不知道是好氣還是好笑。

怎麼樣?這兩個星座的人,以上說的是你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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