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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名可以不加姓麼姓名改名自然人(父姓何加母姓劉取名大全)

姓名 風水命理 03-16

一:直接叫人之名字而不加姓是否妥貼

女雙子喜歡帥的。酷的男生。

不喜歡男生為她哭。。由於這樣反倒讓她感到惡心。

二:起名字可以不要姓氏嗎?

現如今,法律已經阻止不瞭你瞭,你可以換名,但道德上,我想你的祖宗十八代都不同意

希望采納

三:中國在給寶寶起名字務必要加姓氏麼 有法律規定麼

《愛情婚姻法》第2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但是法律並沒禁止不可以領取他姓,隻若不是過於生僻的字就好瞭,呵呵。過於生僻的字,電腦偶爾弄不出來,對自個的建立檔案啊什麼的有作用與影響!!!也就是說,姓名如何取是個人行為,法律不幹涉!!!

四:起名字時可以隻起名不要姓氏嗎?

隨便,名字就是代號

五:隻叫名字不叫姓禮貌嗎?

要看對於哪些人把,有的人喜歡直呼名字,不帶姓名,要依據你本人跟他的關系去判斷!!!

六:名字可以隨便起不隨姓嗎?

完全可以,並且收到我國法律保護!!!

法律規定:人格權具體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名譽權、榮譽權、名稱權、姓名權、肖像權、身份權、配偶權等等。

姓名權包括以下內容:

1。自我命名權

自我命名權就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每個人無權幹涉。自然人的姓,原則上不能選擇。在我國實際生活中有子女隨父姓的習性,不過俺國現行《愛情婚姻法》第二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假如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姓氏,法律也不應幹涉。即便女子出嫁後是在本人的姓名之外再加上老公的姓,也是根據局中人本人的意志決定。

姓名多數都是自然人生下來時其爸媽確定,但這不是對自我命名權的否定,事實上是爸媽親權的表現,是爸媽實施親權的代理行為。自然人成年後,也可Yi經過姓名變更手續,變更本人的名字。自我命名權的另一個表現是自然人選擇自己別名的權利,可以依據本人的意志和願望,來核實確定登記姓名以外的筆名、藝名以及其他對應的名字,每個人都不得幹涉。

2。姓名使用權

姓名使用權就是自然人對本人的姓名的專有使用權。使用本人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內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應該使用本名,也應該使用本人的筆名、藝名或化名等。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得強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權是一種特有的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別人的姓名。從實際中有重名的現象,並不是侵權行為。重名亦稱姓名的平行,即數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如此的情形下,各人皆有權使用本人的姓名,也都是正當行使權利,不過故意混同的除外。

姓名也可以轉讓他人使用。一般情況下,名人的姓名常常蘊涵著巨大無比的商業價值。由於名人奮鬥的歷史通常能給人以巨大無比的激勵,人們愛屋及烏的心理使姓名成瞭名人的代表象征,因而姓名也就具有瞭一定的商業價值。例如,李寧牌運動服;喬丹牌運動鞋。這種姓名使用權的轉讓方式可Yi經過以姓名入股的方式實現,也可Yi經過支付事業報酬等方式實現。這其實也就是說展現瞭姓名權的財產利益。姓名權所展現的利益,從上面的內容來剖析,為精神利益。在當今社會社會中,姓名權的精神利益也可能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如利用著名作傢的筆名發表作品,可以賺取稿費,利用著名演藝員的藝名來提升票房價值。不過,在具體人格權中,自然人姓名權的經濟利益不但與法人、商號的名稱權相差懸殊,而且與自然人的外人格權如肖像權等,亦有很大的差距。姓名權的精神利益是其基本、最主要的利益。

值得註意和提防的是,姓名使用權的轉讓通常限於商業范疇,嚴格要求身份屬性的,不能轉讓姓名使用權。即不得準許他人冒名頂替。原告周某被某礦務局招收為煤礦工人,因怕艱苦,擅自離礦返傢,協議由鄒某去該礦務局冒名頂替,鄒某以周某姓名在礦上工作。後來周某主張其侵害其姓名權,起訴到法院。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原來關於姓名使用的協議是違法的,法律不予保護,駁回起訴

3。改名權

改名權就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也稱為姓名變更權。其含義為,自然人可以依照本人的意願按照規定改變本人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 這種變更姓名的行為,固然僅依單方意思預示就能夠生效,不過不經過公示,不得對抗第3人。登記姓名的變更,也必須經過登記,非依變更登記流程不生效力。

侵權表現:1。幹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盜用和冒用姓名的不同: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說自己是B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得來某種利益。冒用那麼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假說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得來某種利益。

姓名權侵害維權基本常識

姓名權屬於具體人格權,指自然人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以其姓名的權利。姓名包括登記於戶口簿的正式姓名、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

姓名權主要包括三項權利:

1。姓名決定權,也稱命名權,即自然人決定采用何種性、名、及其組合的權利。自然人的命名權在出生後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行使,但這並不作用與影響具備命名能力後的姓名變更權。

2。姓名變更權,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變自己姓或名的權利,隻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許的,不過呢需要到護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姓名使用權,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包括積極行使:在本人的物品、作品上標示本人的姓名,作為權利主體的標志;在特定場合使用姓名,以區別於其他社會成員;消極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為特定行為後,拒絕透漏本人的姓名。其維持在於:在特定條件下,自然人不許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戶口登記、身份證、護照上必須使用正式姓名。

姓名權侵害主要表此刻他人幹涉、盜用、假冒,如發現上述情形,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作用與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害等。

調整上述問題的主要法律根據有:

1。《中華人民民法通則》

2。《中華人民愛情婚姻法》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建議(試行)》

4。《戶口登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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