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婚姻發展走勢有什麼含義婚姻離婚夫妻(未來的愛情婚姻是怎樣的)
愛情婚姻運勢與運氣幹什麼工作的核心魚是幹什麼工作的
愛情婚姻運勢與運氣的核心魚是指愛情婚姻關系的發展走勢。它真的可以幫助人們瞭解本人的愛情婚姻關系,以及未來的走勢與走向。它真的可以幫助人們更好地瞭解本人的愛情婚姻關系,以及未來的走勢與走向,從而更好地調整本人的愛情婚姻關系,使之更加穩定和幸福。愛情婚姻運勢與運氣的核心魚可Yi經過多種方式來剖析,打比方說通過觀察雙方的星座,通過剖析雙方的四柱,以及通過剖析雙方的愛情婚姻關系的歷史等等。通過這幾個方式,可以更好地瞭解雙方的愛情婚姻關系,從而更好地調整本人的愛情婚姻關系,使之更加穩定和幸福。
1969年愛情婚姻在什麼方向發展
1969年,愛情婚姻的發展走勢是愈來愈趨向於自由主義,即婚姻被認可,離婚也變得更加普遍。隨著社會的發展,愛情婚姻也變得更加多樣化,更加寬容,打比方說允許不同信仰的人出嫁,允許同性戀出嫁等。
中國愛情婚姻的發展趨向?
新中國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的發展及我們的思考
http://www。yfzs。gov。cn/ 2005-09-14 20:26:10
【內容提要】70年代末以來,我國從事愛情婚姻傢庭法學鉆石的隊伍不斷壯大,學術活動增多,學科體系得到建立和完善,在諸多學術范疇獲得研究成果的並 且,對中國愛情婚姻傢庭法制建設的研究亦功不可沒。21世紀的中國愛情婚姻傢庭法學,應改變重應用、輕理論的功利化傾向,運用多學科的研究方法,加強學術上的開拓與創新,爭取在廣度和深度上更上一層樓。
【關 鍵 詞】愛情婚姻傢庭、愛情婚姻傢庭法、愛情婚姻傢庭法學
愛情婚姻傢庭法學是廣義民法學的組成部分,基於它在民法學中擁有的相對單獨的性質和我國法學鉆石的傳統分工,現已成為新中國法學的一個重要的分支學科。新中國愛情婚姻傢庭法學學科建設初創於本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之交,在被叫作“文化大剪掉鞭子”的十年內亂中陷入混亂和停滯。70年代末期即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愛情婚姻傢庭法制建設得到全面發展,愛情婚姻傢庭法學也得到瞭新生,在鉆石的廣度和深度上均有長足進展,顯現瞭前所未有的繁榮景象。
1。研究隊伍的壯大和學術活動的增多
70年代末80年代初,“文革”中被撤銷的法律院系逐漸恢復,不少大學新創辦瞭法律學系。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的教學研究人員增添瞭約十倍,形成瞭老、中、青梯隊。尤其是90年代以來,一批青年學者嶄露頭角。在某些地區如北京、西南、中南地區,學者們通力合作結為較為固定的研究群體,在該范疇進行“集團作戰”,推出瞭一批研究成果。
從社會方面看,組織推動愛情婚姻傢庭問題鉆石的學術團體、反映研究成果和開展學術交流的刊物日益增多。全國性的學術團體有中國法學會愛情婚姻法學研究會、中國愛情婚姻傢庭研究會、中國愛情婚姻傢庭建設協會。各省、市、自治區亦有對應的學術團體。以愛情婚姻傢庭為內容的學術刊物從80年代的幾種增添到90年代的十幾種。
1984年,全國第1次愛情婚姻傢庭學術討論會在京召開。從此以後,以中國法學會愛情婚姻法學研究會、中國愛情婚姻傢庭研究會、全國婦聯為龍頭,主持召開瞭數次全國性愛情婚姻傢庭問題研討會;各省、市地方愛情婚姻法學研究會以及有關雜志期刊社亦不斷舉行各式類型的愛情婚姻傢庭學術研討會。會議內容既涉及宏觀的、全局性的研究,如我國愛情婚姻傢庭的現狀與未來等;也涉及微觀的、具體制度的研究,如離婚的法定理由、夫妻財產制、無效愛情婚姻、涉外愛情婚姻傢庭人員關系和區際愛情婚姻傢庭人員關系的法律適用等。這幾個學術活動有兩個明顯特點:一是范圍不局限於愛情婚姻傢庭法學,比較註重跨學科、跨范疇的綜合性研究,充分估計愛情婚姻傢庭問題的復雜性和多樣性;二是求真務實,註重和重視調查研究,關註愛情婚姻傢庭的社會熱點。很多會議收到的論文中,都包括若幹很有價值的愛情婚姻傢庭問題的調查報告或疑難案件剖析。90年代,隨著國傢立法速度的加快和學者參與立法活動的機會增多,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的很多學術活動以完善愛情婚姻傢庭法制為中心議題,事實上成瞭立法問題研討會。
國際性的和區域性的學術交流亦很頻繁,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界人士通過與外國及臺、港、澳學者互訪等多種途徑,開闊瞭研究視野,掌握瞭世界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的動態,有效地促進瞭自己一身學術水平的提高。
2。學科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70年代末,愛情婚姻傢庭法學從“民事條文和法律”課程中分離出來,被列為各法律院系的必修的單獨課程。與此並 且,不少高等院校開始招收民法專業研究生碩士,愛情婚姻傢庭法學是其中一個研究方向。到80年代初,某些院校為該方向碩士開設愛情婚姻傢庭法專題研究、我國古代婚制研究、比較傢庭法等必修課程;為法律專業本科生開設比較傢庭法和傢庭社會學等選修課程。1994年,中華民族大學法學院開始招收以愛情婚姻傢庭繼承制度為研究方向的博士生,現已培養博士生11名(包括已畢業的和在校的)。
1978年,北京大學法律系編寫、出版瞭“文革”後第1種愛情婚姻傢庭法學教材《愛情婚姻法概論》(民法教研室集體編著,楊大文執筆定稿),這部教材在某種程度上滿足瞭政法院系開設愛情婚姻傢庭法課程的急迫需要。不過,因為思想禁錮尚未完全解除,教材的某些部分還明顯地存在“左”的痕跡。
80年代是我國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發展的重要時期,多種愛情婚姻傢庭法學教材出版是其一大標志。1982年,由楊大文任主編、楊杯英任副主編的《愛情婚姻法教程》出版,該書內容包括愛情婚姻傢庭制度與愛情婚姻法、愛情婚姻法的歷史發展、中國愛情婚姻傢庭制度改革和愛情婚姻立法、愛情婚姻法的基本原則、親屬、愛情婚姻的成立、愛情婚姻的效力、愛情婚姻的終止、離婚的法律後果、爸媽子女、收養、愛情婚姻法的適用等章。這部教材以馬克思主義的愛情婚姻傢庭觀和法律觀為指導,匯總瞭中國愛情婚姻傢庭制度改革的實踐經驗,對愛情婚姻傢庭范疇的各項具體制度做瞭比較科學、系統的研究和闡述。對一些重要的制度和規范,還從比較法的角度進行瞭探討和評析。它初步奠定瞭我國愛情婚姻傢庭法學教科書的框架,在國內有著寬廣的、重要的作用與影響,對構建我國愛情婚姻傢庭法學學科體系也起瞭有利的作用。
1985年,納入國傢教委“七五”規劃文科教材建設的愛情婚姻傢庭法學五個項目同時上馬,包括法律專業本科必修課教材《愛情婚姻法學》(註:楊大文主編,中華民族大學出版社1989年出版。)、選修課教材《比較傢庭法》(註:李志敏任主編,張賢鈺任副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8年出版。該書既是高校文科教材,也是比較法學著作)以及中外愛情婚姻傢庭法參考資料、案例選編等,於1990年全部出版。《愛情婚姻法學》與《愛情婚姻法教程》相比較,在內容上有所擴展,有所提高,預示著我國愛情婚姻傢庭法學教材漸趨成熟。這兩部教材分別獲國傢教委高等學校文科教材一等獎和司法部全國法學教材出色獎。此外,各式類型的成人教導教材如大學函授教材、電視廣播教材、自學考試教材等也紛紛出版。
近幾年來,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的教學和教材有一種回歸大陸法系民法典體系的趨勢,個別院校將課程冠以“親屬法學”的名稱。1997年出版的“九五”規劃高等學校法學教材(民商法系列)定名為《親屬法》(註:楊大文主編,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該教材對原有的愛情婚姻傢庭法學教材體系做瞭重大調整和補充,內容包括親屬法概述、親屬關系原理、出嫁法、夫妻關系法、離婚法、親子法、收養法、監護法、撫養法等章。將監護法和撫養法作為全書重要組成部分,預示著中國愛情婚姻傢庭法學正在超越現行愛情婚姻法的范疇;盛行已久的愛情婚姻傢庭法學教材在形式上與愛情婚姻法體例的相似性及其在內容上所擁有的註釋特征正在得到改變。
在教材建設的並 且,一批質量較高的專著和譯著相繼問世,打破瞭教科書一枝獨秀、註釋研究獨撐天下的局面,為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的發展註入瞭新的活力。其中有楊懷英、趙勇山等人的《滇西南邊疆少數民族愛情婚姻傢庭制度與法的研究》(註:法律出版社1988年出版);巫昌禎、王德意、楊大文主編的《當代中國愛情婚姻傢庭問題》(註:人民出版社1990年出版);李志敏著《我國古代民法》第3章《我國古代民法中的愛情婚姻傢庭制度》(註:法律出版社1988年出版。其第3章以獨一無二的視角挖掘瞭我國古代愛情婚姻傢庭法倡導的親屬尊老愛幼、老婦相敬如賓愛而不淫等出色文化遺產。書中關於儒、道、釋三教對我國古代愛情婚姻傢庭制度的作用與影響的研究,超越瞭20世紀前半葉愛情婚姻傢庭史學著作的研究范圍,結論精辟獨到);陶毅、明欣著《中國愛情婚姻傢庭制度史》(註:東方出版社1994年出版。這是我國20世紀唯一一部愛情婚姻傢庭法制史專著);陳鵬著《中國愛情婚姻史稿》(註:中華書局1990年出版);陳小君、曹詩權主編的《海峽兩岸親屬法比較研究》(註: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出版)以及翻譯作品《美國愛情婚姻與愛情婚姻法》、《日本民法•親屬法》、《離婚法社會學》、《愛情婚姻與傢庭的源頭》(註:這幾本書的原作者分別為:〔美〕威廉•傑•歐•唐奈、大衛•艾、瓊斯;〔日〕我妻榮;〔日〕利谷信義、江守五夫、稻本洋之助;〔蘇〕謝苗諾夫。翻譯者分別為:顧培東、楊遂全;夏玉芝;陳明俠、許繼華;蔡俊生)等。
與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相關的一些范疇,如人口法律制度研究、愛情婚姻傢庭社會學、愛情婚姻傢庭心理學、愛情婚姻傢庭倫理學等也獲得瞭長足發展,收獲滿滿。
3。理論問題的研究和探索
70年代末以來,隨著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的一步步恢復、發展和繁榮,研究范疇愈來愈寬,各式專題研究愈來愈深入。現將學者們關註的幾個問題及論點簡要概括如下:
1、關於愛情婚姻傢庭法的地位和特性。這個問題在80年代早期還鮮為人們議論,學者們幾乎順理成章地接受瞭50、60年代關於愛情婚姻傢庭法是單獨法律部門的思維定式。1986年《中華人民民法通則》頒佈後,愛情婚姻傢庭法與民法的關系在立法體制上獲得瞭解決,確定愛情婚姻傢庭法為民法的組成部分。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界到80年代後期,終於打破瞭以往把愛情婚姻傢庭法作為單獨部門法鉆石的局限和偏狹。學者們論證瞭愛情婚姻傢庭法在法律體系上歸位於民法的種種理由,指出:在調整對象的外延上,愛情婚姻傢庭法與民法具有同一性;在調整對象的內涵上,愛情婚姻傢庭法與民法具有一致性,兩者構成瞭“私法”的完整內容;在法的效果上,愛情婚姻傢庭法與民法具有統一性;在當今社會市民社會中,身份關系漸趨弱化,愛情婚姻傢庭法在原則上不斷向民法靠近。
與此並 且,幾乎所有的愛情婚姻傢庭法學者都主張,愛情婚姻傢庭法同其他民法規范相比,仍有其身份法的固有特點,所以它在民法中具有相對單獨的性質。愛情婚姻傢庭方面的人身關系是存在於具有特定親屬身份的主體之間、本身並無經濟內容的一種社會關系。愛情婚姻傢庭方面的財產關系,固然具有一定的經濟內容,但它是從屬於愛情婚姻傢庭方面的人身關系的,這種財產關系不外乎是人身關系所引起的對應的後果。其他民事法律中的財產關系主要反映商品經濟的要求,而愛情婚姻傢庭法中的財產關系反映的卻是親屬共同生活、實現傢庭經濟職能的要求。其他民事法律中的財產關系不怎麼樣皆有等價、有償的性質,而愛情婚姻傢庭法中的財產關系則不具有這種性質,因此決不能將其與普通的共有和債權、債務關系等量齊觀。學者們還這樣想,愛情婚姻傢庭法在內容上具有強烈的倫理性,裡邊 的規定多為強行性規范;並且提出瞭親屬法律行為的限定性,親屬法律關系的相對穩定性和親屬間權利和義務的關聯性等論點。主張對愛情婚姻傢庭范疇的法律行為應當提出更為嚴格的要求;民事法律中通行之義自治原則在愛情婚姻傢庭法中應當受到必要的限制。
學者們指出,愛情婚姻傢庭法是還是不是一個單獨的法律部門,同愛情婚姻傢庭法學能不能成為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是性質不同的兩個問題。從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的廣泛內容和發展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的實際需要來看,似以作為法學中單獨的分支學科為宜。90年代的愛情婚姻傢庭法學者均不采部門愛情婚姻傢庭法說而采學科愛情婚姻傢庭法說。
2、關於事實愛情婚姻和無效愛情婚姻。事實愛情婚姻是相比於法律愛情婚姻來講的。在我國愛情婚姻傢庭法學中,事實愛情婚姻屬於違法愛情婚姻和無效愛情婚姻的范圍。1980年愛情婚姻法對愛情婚姻的無效或撤銷未作明文規定。對事實愛情婚姻的概念及效力,有人認為須以男女雙方均無配偶為事實愛情婚姻的構成條件之一;有人則認為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也構成事實愛情婚姻(事實重婚)。有學者提出對事實愛情婚姻應采取沒有承認主義,確認其為無效愛情婚姻,雙方不產生夫妻權利義務關系,子女為非婚生子女,男女一方提出解除同居關系的,得自行解除,不以離婚論。還有學者主張對事實愛情婚姻采取限制承認主義,即依據我國國情有條件地承認事實愛情婚姻為合法愛情婚姻。還有少數學者堅持采取承認主義,凡男女以夫妻名義同居者,不論登記與否均以出嫁論。
到90年代,有關事實愛情婚姻的研究被無效愛情婚姻的研究所包容。學者們認為,我國現行愛情婚姻法中僅有關於愛情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規定,而無關於無效愛情婚姻的規定,這是我國愛情婚姻傢庭立法的一大空白。有關無效愛情婚姻的規范體系,是出嫁法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無效愛情婚姻是欠缺愛情婚姻成立要件的違法結合,不具有愛情婚姻的法律效力。這種違法愛情婚姻的存在有其多方面的緣故,在立法層次上確立有關無效愛情婚姻的規范體系,是防治違法愛情婚姻的本質對策。學者們從法理、立法、司法實踐和愛情婚姻管理等角度對無效愛情婚姻進行瞭廣泛、深入的研究。很多人提出,局中人欠缺出嫁合意、未達法定婚齡、違背禁止出嫁或暫緩出嫁的規定、不合法定出嫁方式均為愛情婚姻無效的緣故。確認愛情婚姻無效可以兼采愛情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確認無效和人民法院確認無效兩種流程。愛情婚姻無效為自始無效,局中人間不發生夫妻身份與權利義務關系,子女為非婚生子女,雙方的共同收入和財產應按民法中有關共有的一般規則處理,而不應按夫妻財產制處理。
3、關於夫妻財產制。學者們普遍認為,共同財產制比分別財產制更加能反映夫妻關系的根本和特征,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更符合社會主義社會中愛情婚姻傢庭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亦有助於保障那些因為從事傢務勞動而無收入或收入較低的婦女的利益。不過現行的婚後所得共同制是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的大背景下,依照那個時候的價值觀念和行為模式制定的,內容過於簡單,與改革開放後出現的新的情形和問題不相適應,內容顯然滯後。有的學者認為,解決的辦法是改婚後所得共同制為婚後勞動所得共同制,縮小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疇,擴大個人財產的擁有。有人進一步主張實行婚前財產登記,以防止婚後對婚前財產的所有權或愛情婚姻終止時對婚前財產的歸屬發生爭執。有人建議提高約定財產制的法律地位,明確夫妻財產約定有優先適用的效力。約定必須遵循男女平等和夫妻傢庭地位平等原則,雙方意思預示必須真實自願;約定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社會公共道德,不得規避法律義務,不得侵害第3人的合法權益。夫妻財產約定可在婚前,也可在愛情婚姻存續期間進行,應以書面為之。婚前所做約定應列入出嫁登記問題與事項,婚後所做約定則須經過公證或向愛情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報,要不然不得對抗第3人。約定應以夫妻財產所有權為主,也可在管理、使用、收益權等方面做合法約定。
4、關於離婚觀和離婚制度。早在70年代末,學者們就提出應當正確評價離婚制度在宏觀上改善愛情婚姻傢庭人員關系的積極作用,並且還應依法防止輕率離婚,以維護愛情婚姻傢庭人員關系的穩定。很多人主張在立法上采用無責主義的離婚理由,是不是準予離婚應以感情是否無可挽回地破裂為客觀根據,而不應過分地強調理由、過錯等因素。準予離婚隻是對已經死亡的愛情婚姻從法律上確認其死亡,不能片面地用不準離婚來懲罰有過錯的一方。至80年代、90年代,學者們仍然堅持既要保障離婚自由又要防止輕率離婚的指導思想,不過對判決離婚的理由是否要以夫妻感情破裂為基準爭議較大。對此,大體有以下三種看法:第1種看法認為我國法定離婚條件是有充分理論和實踐依據的,既符合馬克思主義的離婚觀,又是我國幾十年司法實踐經驗的匯總。第2種看法認為現行法定離婚條件與改革和現代化建設對愛情婚姻傢庭之穩定的需求形成瞭明顯的沖突,客觀上削弱瞭法律對愛情婚姻傢庭的保護作用和控制程度。因此很有必要強調離婚中感情與義務的統一,不能把感情破裂作為離婚的唯一標準。對過錯方故意制造離婚糾紛的,應加以必要的限制。第3種看法認為感情破裂作為法定離婚理由不盡科學,將其改為“愛情婚姻破裂”或“愛情婚姻關系破裂”更為妥當。理由是:(1)以愛情婚姻破裂為法定離婚理由,是各國離婚立法的發展走勢。如1969年英國離婚改革法、1970年美國統一出嫁離婚法的規定。(2)愛情婚姻是作為男女兩性精神生活、性生活與物質生活的共同體而存在的,感情交流隻是夫妻精神生活的內容,它並不等於也不能代替構成愛情婚姻本質的另外兩個方面。所以愛情婚姻破裂並不隻是感情的消失,隻有上述三方面的內容都遭受到瞭破壞,才象征著愛情婚姻的崩潰和死亡。(3)感情作為人們的一種心理狀態,屬於精神生活的范圍,不是法律調整的對象,如改為“愛情婚姻關系破裂”,我們就不再是用主觀標準評價某一愛情婚姻關系的實際,而是用客觀標準來認定它的現狀,從而決定應否準予離婚。第3種看法後來被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界的大部分學者接受。
在離婚法律後果的討論中,對於配偶與第3者通奸,受害配偶可否向通奸雙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也是一個被人們廣泛關註的問題。對此有兩種不一樣的觀點。一種是否定說,認為不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理由是:(1)法無明文規定,該行為侵害的愛情婚姻傢庭人員關系不是侵權行為法救濟的對象;(2)對此行為的處罰已有黨紀、政紀規定,不必再適用賠償損失的責任形式。另一種是肯定說,認為應允許請求賠償。不過對通奸行為到底侵害瞭另一半的何種權利則有不同見解:(1)侵害的是“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權利;(2)違背夫妻忠實義務,侵害“夫妻一方對另一方性的專用”權利;(3)較多的人認為侵害瞭妻(夫)的名譽權,由於這種行為使受害配偶一方的社會評價降低,並遭受精神痛苦和內心創傷,對工作、生活和前程均可能產生不良作用與影響,情形嚴重者如同名譽權受損害。民法通則關於名譽權受侵害可要求賠償損失的規定,為無過錯的配偶一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提供瞭法律根據。此外學者們還就賠償的條件、賠償的主體、賠償的標準等問題發表瞭各式主張和意見。
4。對中國愛情婚姻傢庭法制建設的研究
我國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界對愛情婚姻傢庭立法和司法實務方面的研究是功不可沒的。數位愛情婚姻傢庭法學者曾擔任《愛情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收養法》、《愛情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計劃生育法》(草案)等法律、法規的起草組成員。中國法學會愛情婚姻法學研究會早在80年代末就率先提出瞭修改現行愛情婚姻法的意見,這一方面的立法研究是最近幾年以來愛情婚姻傢庭法學鉆石的重要成果。
1992年至1994年,愛情婚姻法學研究會承擔瞭中國法學會的“八五”課題《完善愛情婚姻傢庭法立法研究》,有近20名學者參加瞭課題的調研和報告撰寫。1995年出版瞭課題成果《走向21世紀的中國愛情婚姻傢庭》,該書是一部專門研究愛情婚姻傢庭法修改和完善的學術著作。學者們匯總瞭我國愛情婚姻傢庭立法的歷史經驗和教訓,論證瞭修改愛情婚姻法、制定新愛情婚姻傢庭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瞭新愛情婚姻傢庭法的立法模式和體系結構。學者們對現行愛情婚姻法的立法空白和滯後性做瞭深入的評析;對需要增設或修改的各式具體制度和規范,如有關親屬的通則性規定、無效愛情婚姻、夫妻財產制、親權、監護、扶養、有關離婚理由的列舉性規定、涉外愛情婚姻傢庭人員關系和區際愛情婚姻傢庭人員關系的法律適用等,都提出瞭明確、具體的主張和方案。
5。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碰到的問題和發展前景
70年代末以來的中國愛情婚姻傢庭法學,從恢復到發展其基本走向是不斷進步的,也達到瞭相當程度的繁榮,不過我們也應當清醒地看見它存在的問題,認識和解決如此問題,是發展21世紀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的關鍵。
1、專業研究者勢單力薄,高水平的論理著述為數不多。法學界固然顯現瞭一些頗有名望和建樹的愛情婚姻傢庭法學傢,最近幾年以來又產生瞭一批出色的年輕學者,不過不管在數量上還是在質量上,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的專業研究隊伍都還比較薄弱。學術著作不但量少,而且有些是“教材式”專著,有些是“法律引讀式”專著,真真正正稱得上擔綱之作的著作極其少見。有些論文因襲教材,或者僅就有關法律政策、司法解釋及一些社會問題做一般性的論述,學術上的開拓、創新明顯不足。
2、很多教材雷同,模式陳舊。70年代末以來的愛情婚姻傢庭法學教材有幾十種之多,而其體系結構和內容大同小異。通常是先論述歷史唯物主義的愛情婚姻傢庭觀、愛情婚姻傢庭制度的歷史類型、愛情婚姻法的概念、對象、歷史發展和親屬的一般知識,接著對愛情婚姻法的基本原則進行闡釋,緊接著分別對出嫁制度、傢庭人員關系、離婚制度進行闡述。誠然,近年出版的某些教材也逐漸增添瞭一些現行愛情婚姻法規定之外的內容,如適當地介紹外國愛情婚姻傢庭制度和理論,增添對愛情婚姻傢庭法學基本概念和原理的論述。盡管如此,從總體上講,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的闡解愛情婚姻傢庭法律的特點並未徹底改變。
3、基礎理論研究薄弱,學科體系不夠健全。80年代以來大量的愛情婚姻傢庭法學論文,大都屬於立法研究或法律對策鉆石的性質。而有關愛情婚姻傢庭法的原則、愛情婚姻傢庭法的價值、愛情婚姻傢庭制度的變化規律、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的體系和內容、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的研究方法等基礎理論問題卻少有人問津,而基礎理論問題恰恰是一門學科的基石。愛情婚姻傢庭法學重應用、輕理論的功利化傾向應當引起我們註意和提防。作為一門學科,愛情婚姻傢庭法學不能隻是對現行法律政策進行學理解釋,也不能隻是將古今中外愛情婚姻傢庭法律知識進行簡單堆砌,而應當從富饒的愛情婚姻傢庭法律和法律現象中抽象和提煉出有著內在邏輯的論理系統。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的體系,不管從深度還是從廣度講,都要比愛情婚姻傢庭法的體系和作為一門課程的教材的體系有更大的容量和內涵。怎樣打破“註釋法學”和“教材法學”的藩籬,構建一個更科學的愛情婚姻傢庭法學體系,依然是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界面臨的重大課題。
愛情婚姻傢庭作為社會最基本的細胞和最普遍的社會關系,與社會的發展變革密切相關。21世紀的到來,為愛情婚姻傢庭范疇的法制建設提供瞭新的機遇和條件,也對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研究提出瞭更高的要求。我們應招引更加的多的年輕學者加入到愛情婚姻傢庭法學的研究隊伍中來,出一些高質量的學術論文和專著。要進一步開闊研究視野,運用多學科的研究方法,尤其是哲學的理性思維和邏輯推理的方式方法、社會學的調查和實證的方式方法、數學的定量剖析的方式方法以及倫理學的、心理學的方式方法等,進行綜合性研究,力爭在下個世紀使咱們國傢的愛情婚姻傢庭法學在廣度和深度上取得開拓性的進展。(楊大文 馬憶南)
中國近代愛情婚姻的發展走勢?
婚禮是標志與慶賀出嫁的民間風俗形式。近代漢族主要的愛情婚姻形態依然是封建包辦買賣愛情婚姻。受男女平等觀念以及西方婚俗的作用與影響,19世紀五六十年代,少數與外國人交往親密的士大夫中有用西禮出嫁的現象,“前日為春甫婚期,行夷禮”(註:上海人民出版社編:《清代日記匯抄》,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二50頁。)。光緒年間,在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顯現瞭愛情婚姻論財不問門第的現象,西式婚禮漸有作用與影響。19世紀末20世紀初,文明出嫁形式在大城市及沿海通商口岸開始流行,“光宣之交,盛行文明出嫁,倡於都會商埠,內地亦漸行之”(註:徐珂:《清稗類鈔》第五冊,〔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版,第一987-1988頁。)。文明出嫁,除婚禮地點不在教堂,不用牧師主婚外,很多儀式大體從西禮中移植過來,固然雜有我國傳統婚禮的某些內容,但精神和形式上大體上是西方化的。也就是說,近代在通商口岸及沿海城鎮“文明出嫁”的流行,畢竟體現出中國婚俗的變化,代表瞭晚清婚俗變化的正確方向。
有關愛情婚姻形態、傢庭緒構的內容,它們的劃分標準,包容內涵,就得益於民族學和社會學。再打比方說有人考察出嫁率、初婚年齡,這無疑是受到人口統計學的放示。
人類愛情婚姻的發展類型:經歷瞭
人類愛情婚姻的發展類型:經歷瞭亂婚、夥伴婚、對偶婚、一夫一妻制愛情婚姻。愛情婚姻指的是男女雙方在平等願意的基礎上建立的長期契約關系。愛情婚姻是組成傢庭的基礎和依據。
人類愛情婚姻的發展類型:經歷瞭
愛情婚姻以婚禮的方式來宣告成立,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產生活並組成傢庭的一種社會現象。
愛情婚姻產生於私有制,一直與人的財產關系息息相關,通過愛情婚姻可以達到某種目的。
自古以來愛情婚姻的形式包括:一夫一妻制、血婚制、普那路亞婚制、偶婚制、一夫多妻制、一妻多夫制等。
人類愛情婚姻制度的演變經歷瞭哪幾個階段
五個階段。
①同輩群婚(代際禁性)→②族間群婚(兄妹禁性)→③男性走婚(一伴為主)→④宗法愛情婚姻(女性限性)→④自主愛情婚姻(相互忠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