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過婚還能再出嫁嗎婚姻離婚夫妻(出嫁瞭還能出嫁嗎)
出嫁瞭之後能在出嫁嗎?
依照我們國傢的法律規定的話,出嫁之後是不可以再出嫁的。再出嫁就構成瞭重婚罪。誠然,假如您完結瞭前一段的愛情婚姻,辦理瞭合法的離婚手續,是可以再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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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再婚的條件是什麼再婚是指離婚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到愛情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重新建立夫妻關系的行為。再婚是一種法律行為。假如離婚後男女雙方都主動要求恢復夫妻關系,那麼這樣就象征著他們之間的聯系還沒有完全破裂,或者離婚的緣故已經消除。在這樣的狀況下,法律允許雙方重新建立愛情婚姻關系。在這樣的狀況下,依據《愛情婚姻法》的規定,雙方除具備上述三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離婚後不得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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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婚姻法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再婚登記設定任何形式的附加條件,以恢復夫妻關系,雙方必須親自向一方戶口所在居住地愛情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再婚登記。身份證號碼1、5姓名,2英寸黑色帽子和3張照片。出具下列文件和證明材料:
1。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簿或戶籍證明。戶口簿包括姓名、性別、生下來時間、住址和身份證號碼。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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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單位、村民協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愛情婚姻狀況證明不在戶口所在居住地申請再婚登記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應當加蓋鄉、鎮人民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的印章。
(4)離婚證明、夫妻關系解除證明或者人民法院的離婚調解書、離婚判決書,一審判決必須附人民法院出具的有效證明的,愛情婚姻登記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申請再婚登記的局中人持有的有關證明和證明材料,有疑問的,予以核實。符合再婚條件的,應當立即辦理再婚登記;因單位、部門或者其他方面的幹擾,局中人無法取得有關證明和證明材料的,愛情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主動瞭解有關情況,並在申請表中註明。發現局中人符合再婚條件的,應當直接為局中人申請再婚登記。局中人辦理出嫁登記後,由愛情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發給出嫁證,在申請出嫁登記表上註明“再婚”字樣,收回離婚證。離婚後,局中人應當自領取出嫁證之日起恢復夫妻關系,隻要男女雙方願意,可以再婚。不過,再婚不但是雙方共同生活,並且是那些實際辦理瞭再婚手續的人。要不然,不能認定雙方已經恢復瞭愛情婚姻關系,而隻能依據實際愛情婚姻來處理不可以的,出嫁瞭之後不可以再出嫁的,法律上是犯重婚罪。
婚,是指有另一半的人又與他人出嫁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出嫁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實際上的重婚兩種情況。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登記出嫁的,實際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形成事實愛情婚姻的。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有另一半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定罪處罰。
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1類是有另一半的人,又與他人登記出嫁,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2類是明知他人已有另一半的人,又與之登記出嫁,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2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後知道而繼續保持愛情婚姻關系,則屬於“明知”。反之,不曉得、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
出嫁瞭之後能在出嫁嗎?
出嫁瞭之後能在出嫁嗎?不能,你有婚約在是不可以再出嫁的,中華人民愛情婚姻法:法律對一夫一妻制的規定是:
《愛情婚姻法》第2條,實行愛情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愛情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4條,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傢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相互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愛情婚姻傢庭人員關系。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結為夫妻,每個人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另一半的愛情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原則對全社會的愛情婚姻傢庭行為和愛情婚姻傢庭人員關系具有普遍的強制性管束力。
一夫一妻制的原則有哪些?
一夫一妻制之寓意:是指一男一女結為夫妻,每個人不得同時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另一半的愛情婚姻制度。又稱個體婚制。它是我國社會主義愛情婚姻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我國《愛情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包括如下含義:
1。每個人,不論其地位高低,財產多少,都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
2。已經成傢者在配偶死亡或雙方離婚之前不得再行出嫁;
3。一切公開的或隱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兩性關系都是違法的,應予以處理和制裁。這便是說,不管公開的或隱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兩性關系都是非法的。
當人們的個別行為在法律政策中無對應根據時,可以直接釋放基本原則所負載的法律漏洞補充的功能,通過一夫一妻原則進行處理。“一夫一妻”在具體內涵和操作要求上包括四點:
1、每個人在同一時間不得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
2、已經成傢者即有夫之婦、有婦之夫,在離婚或配偶死亡之前不得再行出嫁;
3、法律和道德所容許的兩性關系隻存在於夫妻兩口子之間,一夫一妻制排斥和否定婚外性關系;
4、違反一夫一妻制,依據情形或者承擔民法私法上的責任,或者追究其公法上的責任。
最新消息(《民法典》於2023年1月1日生效)
《民法典》第1千零四十一條愛情婚姻傢庭受國傢保護。
實行愛情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愛情婚姻制,
愛情婚姻法規定一夫一妻制,展現瞭“男女平等、社會進步、人類文明、自然和諧”的金科玉律。其目的是為瞭保障“公平機制、供需平衡、平等的合法權益。抓緊回頭吧,既然出嫁瞭就好好珍惜如今的妻子,好好過生活才是正道,婚外情是玩火自焚。供參考
出嫁瞭之後能在出嫁嗎?
出嫁瞭之後是不可以再出嫁的,再出嫁就犯罪瞭,也就犯重婚罪瞭。假如出嫁後因為其它原因離婚瞭,可以再找再出嫁。或者是喪偶瞭也可以再找再出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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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需要如下法定辦理條件:男女雙方自願登記、親自到愛情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嫁登記、材料齊全、雙方已滿法定出嫁年齡、沒有禁止出嫁的親屬關系、雙方均無合法有效且尚在存續期間的愛情婚姻關系等。
法律根據
《愛情婚姻登記條例》第4條
內地居民出嫁,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局中人常住戶口所在居住地的愛情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出嫁登記。
《愛情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
辦理出嫁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自己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局中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愛情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
愛情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出嫁登記局中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局中人符合出嫁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出嫁證;對局中人不符合出嫁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局中人說明理由。
出嫁瞭之後能在出嫁嗎?
律師解答
事實愛情婚姻是可以以法定流程再出嫁的。我國沒有承認事實愛情婚姻,所以沒有經過愛情婚姻登記的事實愛情婚姻是無效的,局中人隻要和事實愛情婚姻一方分開,不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就能夠依照正常愛情婚姻登記程序辦理出嫁登記。
法律根據
《愛情婚姻登記條例》 第5條
辦理出嫁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自己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局中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中華人民民法典》 第1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出嫁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愛情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嫁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出嫁證。完成出嫁登記,即確立愛情婚姻關系。未辦理出嫁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出嫁瞭之後能在出嫁嗎?
你好,出嫁之後是不可以又結婚。我國是一夫一妻制,假如已經出嫁瞭,再次與他人出嫁的,屬於重婚情形。依據我國刑法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出嫁的,構成重婚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假如是結過婚,已經離異瞭,是可以又結婚。準備好離婚證、身份證、戶口本、兩寸照片到愛情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嫁登記即可。要求出嫁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愛情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嫁登記。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出嫁證。
【法律根據】
《民法典》第1千零四十九條,要求出嫁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愛情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嫁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出嫁證。完成出嫁登記,即確立愛情婚姻關系。未辦理出嫁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出嫁瞭之後能在出嫁嗎?
結瞭婚之後不可以再出嫁。除非你離瞭婚以後可以再去出嫁。愛情婚姻法明確規定,結瞭婚以後再出嫁,屬於重婚罪。是要負刑事責任的。所以結瞭婚以後就不能再去出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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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第1類是有另一半的人,又與他人登記出嫁,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第2類是明知他人已有另一半的人,又與之登記出嫁,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1。有配偶者,在本人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還未與其配偶解除愛情婚姻關系時,再與他人出嫁,從而構成的重婚的情況。
2。有配偶者,在未與其配偶解除愛情婚姻關系或其配偶未死亡的情形下,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情況。
詳細來講,實際上的重婚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第1種,前一個愛情婚姻是經過合法出嫁登記的,而後一個是事實愛情婚姻即雖未與他人登記出嫁,但卻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周圍群眾也認為是夫妻的;
第2種,前一個愛情婚姻是事實婚,後一個是法律婚;
第3種,前一個是事實婚,後一個也是事實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出嫁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出嫁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流程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另一半的人;假如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另一半的人。所謂又與他人出嫁,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出嫁的和雖未經愛情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愛情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出嫁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出嫁的(包括登記出嫁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愛情婚姻的行為。
2。重婚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1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愛情婚姻和別的幹涉愛情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愛情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傢庭暴力。禁止傢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1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愛情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出嫁的親屬關系;
(三)不到法定婚齡。
第1千零七十九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假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傢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傢庭成員;
(三)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刑法》
第2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出嫁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