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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時向組織報告個人愛情婚姻違反瞭(個人報告問題與事項愛情婚姻變更)

风水大全 風水命理 02-12

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違反什麼紀律

元宵節在中國已經有2000多年的歷史,也稱“元夕節”。依照我國古代的習慣,“元”指月亮正圓,一年之中有所謂“三元”——正月十五稱為“上元”,七月十五稱為“中元”,十月十五稱為“下元”,故元宵節也叫為“上元節”;“宵”即夜也,所以元宵亦有一年之中第1個月圓之夜之義。

依據考證,元宵節的由來,有說與祭祀“泰一神”有關。泰一神也叫“太乙神”,主宰人間的風雨、饑饉和瘟疫。據說,漢朝武帝曾久病不愈,求助太乙神後竟奇跡治愈,乃於元鼎5年(公元前122年)開始建太乙祠壇祭祀,每逢正月十五通宵達旦以盛大的燈火祭祀,從此就成為元宵節張燈結彩的習俗瞭。

元宵節期間,民間多吃元宵(湯圓)來應節,象征傢人團圓。此外還有掛花燈、猜燈謎、迎紫姑、踩高蹺、舞獅、舞龍等民間娛樂活動。流傳至今,這一連串充滿熱鬧歡樂的慶典活動稱為“鬧元宵”。

如今,每到元宵佳節,各地總要舉行盛大的遊園燈會。大抵古時候元宵燈節時人流如潮,節日活動豐富多姿,而古時男女缺乏交往的機會,所以元宵節很自不然就成瞭古時情人相會之日,如歐陽修亦有詩雲:“去年元宵時,花市燈如晝。月上柳梢頭,人約黃昏後”。於是,元宵節也叫為“中國情人節”。

元宵節來歷

元宵節是咱們國傢的傳統性節日,早在兩千多年前的西漢就有瞭,元宵賞燈始於東漢明帝時期,明帝提倡佛教,聽說佛教有正月十五日僧人觀佛舍利,點燈敬佛的做法,就命令這一天夜晚在皇宮和寺廟裡點燈敬佛,令士族庶民都掛燈。以後這種佛教禮儀節日逐漸形成民間盛大的節日。該節經歷瞭由宮廷到民間,由中原到全國的發展過程。

在漢文帝時,已下令將正月十五定為元宵節。漢武帝時,“太一神”的祭祀活動定在正月十五。(太一:主宰宇宙一切之神)。司馬遷創建“太初歷”時,就已將元宵節確定為重大節日。

另有一說是元宵燃燈的習俗追溯於道教的“三元說”;正月十五日為上元節,七月十五日為中元節,十月十五日為下元節。主管上、中、下三元的分別是天、地、人三官,天官喜樂,故上元節要燃燈。

元宵節的節期與節俗活動,是隨歷史的發展而延長、擴展的。就節期長短來講,漢代才一天,到唐代已為三天,宋代則長達五天,明代更是自初八點燈,一直到正月十七的夜裡才落燈,整整十天。與春節相接,白晝為市,熱鬧非凡,夜間燃燈,蔚為壯觀。尤其是那精巧、多彩的燈火,更使其成為春節期間娛樂活動的高潮。至清代,又增添瞭舞龍、舞獅、跑旱船、踩高蹺、扭秧歌等“百戲”內容,隻是節期縮短為四到五天。

關於元宵節的由來,民間還有幾種有趣的傳說:

1關於燈的傳說

傳說在很久以前,兇禽猛獸許多,四處傷害人和牲畜,人們就組織起來去打它們, 有一隻神鳥困為迷路而降落人間,卻意外的被不知情的獵人給射死瞭。天帝知道後十分震怒,立即傳旨,下令讓天兵於正月十五日到人間放火,把人間的人畜財產通通燒死。 天帝的閨女心地善良,不忍心看百姓無辜受難,就冒著生命的危險,偷偷駕著祥雲來到人間,把此消息告知瞭人們。眾人聽說瞭此消息,有如頭上響瞭一個焦雷。嚇得不知怎樣是好,過瞭好久,才有個老人傢想出個法子,他說:「在正月十四、十五、十六日這三天,每戶人傢都在傢中張燈結彩、點響爆竹、 燃放煙火。這樣一來,天帝就會以為人們都被燒死瞭」。

大傢聽瞭都點頭稱 是,便分頭打算去瞭。到瞭正月十五這天晚上,天帝往下一看,發現人間一片紅光,響聲震天,連續三個夜晚皆如此,以為是大火燃燒的火焰,以中大快。人們就這樣保住瞭本人的生命及財產。為瞭紀念這次成功,從此每到正月十五,傢傢戶戶都懸掛燈籠,放煙火來紀念這個日子。

2漢文帝時為紀念“平呂”而設

另一個傳說是元宵節是漢文帝時為紀念“平呂”而設。漢高祖劉邦死後,呂後之子劉盈登基為漢惠帝。惠帝生性懦弱,優柔寡斷,大權漸漸落再呂後手中.漢惠帝病死後呂後獨攬朝政把劉氏天下成為瞭呂氏天下,朝中老臣,劉氏宗室深感憤慨,但都懼怕呂後殘暴而敢怒不敢言.

呂後病死後,諸呂惶惶不安害怕遭到傷害和排擠。因此,在上將軍呂祿傢裡秘密集合,共謀作亂之事,以便徹底奪取劉氏江山。

此事傳至劉氏宗室齊王劉囊耳中,劉囊為保劉氏江山,決定起兵討伐諸呂隨後與開國老臣周勃,陳平取得聯系,設計解除瞭呂祿,“諸呂之亂”終於被徹底平定.

平亂之後,眾臣擁立劉邦的第2個兒子劉恒登基,稱漢文帝.文帝深感太平盛世來之不易,便把平息“諸呂之亂”的正月十五,定為和人民一塊歡樂日,京城裡傢傢張燈結彩,以示慶祝。從此,正月十五便成瞭一個普天同慶的民間節日——“鬧元宵”。

3東方朔與元宵姑娘

這一則傳說與吃元宵的習俗有關:相傳漢武帝有個寵臣名叫東方朔,他善良又風趣。有一天冬天,下瞭幾天大雪 ,東方朔就到禦花園去給武帝折梅花。剛進園門,就發現有個宮女淚流滿面準備投井。東方朔慌忙上前搭救,並問明她要的緣故。原來,這個宮女名叫元宵,傢中還有雙親及一個妹妹。自從她進宮以後,就再也無緣和傢人見面。每年到瞭臘盡春來的時節,就比平常更加加倍的思念傢人。覺得不能在雙親跟前盡孝,不如一死瞭之。東方朔聽瞭她的遭遇,深感同情,就向她保證,一定設法讓她和傢人團聚。

一天,東方朔出宮在長安街上擺瞭一個占卜攤。很多人都爭著向他占卜求卦。沒想到,任何人所占所求,都是“正月十六火焚身”的簽語。一時之間,長安裡起瞭很大恐慌。人們紛紛求問解災的辦法。東方朔就論:“正月十三日傍晚,火神君會派一位赤衣神女下凡查訪,她就是奉旨燒長安的使者,我把抄錄的偈語給你們,可讓當今天子想想辦法。”說完,便扔下一張紅帖,揚長而去。老百姓拿起紅帖,抓緊送 到皇宮去稟報皇上。

漢武帝接過來一看,隻見上面寫著:“長安在劫,火焚帝闕,十五天火,焰紅宵夜”,他心中大驚,連忙請來瞭多智多謀的東方朔。東方朔假心的想瞭一想,就論:“聽說火神君最愛吃湯圓,宮中的元宵不是經常給你做湯圓嗎?十五晚上可讓元宵做好湯圓。萬歲焚香上供,傳令京都傢傢都做湯圓,一齊敬奉火神君。再傳諭臣民一起在十五晚上掛燈,滿城點鞭炮、放煙火,似乎滿城大火,如此便可以瞞過玉帝瞭。 此外,通知城外百姓,十五晚上進城觀燈,雜在人群中消災解難”。武帝聽後,十分興高,就傳旨照東方朔的辦法去做。

到瞭正月十五日長安城裡張燈結彩,遊人熙來攘往,熱鬧非常。宮女元宵的爸媽也帶著妹妹進城觀燈。當他們看見寫有“元宵”字樣的大宮燈時,驚喜的高喊:“元宵!元宵!”, 元宵聽到喊聲,終於和傢中的親人團聚瞭。

如此熱鬧瞭一夜,長安城果然平安無事。漢武帝大喜,便下令以後每到正月十五都做湯圓供火神君,正月十五照樣全城掛燈放煙火。由於元宵做的湯圓最好,人們就把湯圓叫元宵,這天叫做元宵節。

話燈聯

元宵張燈是我國人民的傳統習俗。古往今來,不但有大量令人稱快的元宵詠燈詩,而且也留下瞭無數情趣趣味盎然的元宵吟燈聯。

北宋時,有那麼一個叫賈似道的人鎮守淮陰(今揚州)時,有一年上元燈節張燈,門客中有人摘唐詩詩句作門燈聯牶“天下三分明月夜,揚州十裡小紅樓。”據說,此聯為我國最早的燈聯。從此以後歷代皆有人爭相效仿,在大門或顯眼的柱子鑲掛壁燈聯、門燈聯,不但為元宵佳節增加瞭節日情趣趣味,也為賞燈的人們增添瞭欣賞的內容。

被稱為“父子雙學士,老小二宰相”的清代安徽桐城人張英、張廷玉,都能詩善對。有一年元宵佳節,張府照例張燈掛彩,燃放鞭炮。老宰相出聯試子牶“高燒紅燭映長天,亮,光鋪滿地。”小廷玉思索時聽到門外一聲花炮響,頓時領悟,對曰牶“低點花炮震大地,響,氣吐沖天。”對仗工整,天衣無縫,堪稱妙對。

最為人暢言歡談的恐怕是北宋王安石妙聯為媒的故事瞭。王安石二十歲時赴京趕考,元宵節路過某地,邊走邊賞燈,見一大戶人傢高懸走馬燈,燈下懸一上聯,征對招親。聯曰牶“走馬燈,燈走馬,燈熄馬停步。”王安石見瞭,一時對答不出,便默記心中。到瞭京城,主考官以隨風飄動的飛虎旗出對牶“飛虎旗,旗飛虎,旗卷虎藏身。”王安石即以招親聯應對出,被取為進士。歸鄉路過那戶人傢,聞知指親聯仍沒有人對出,便以主考官的出聯回對,被招為快婿。一副巧合對聯,竟成就瞭王安石兩大喜事。

傳說明成祖朱棣於某年元宵節微服出遊,遇一秀才,談得頗投機。朱棣出上聯試他才情,聯雲:“燈明月明,燈月長明,大明一統。”那秀才立即對出下聯牶“君樂民樂,君民同樂,永樂萬年。”“永樂”是明成祖年號,朱棣大喜,遂賜他為狀元。

傳說,有一年元宵節,乾隆皇帝帶著一群文武大臣,興致勃勃前去觀看燈會。左看各種燈籠五顏六色,美不勝收;右瞧各種燈籠別致風趣,耐人尋味。看見興高時,乾隆皇帝陪他的大臣們也出瞭一謎聯,讓大傢猜一猜。隨同的學士紀曉嵐稍思片刻,就揮筆在宮燈上寫瞭一副對聯

黑不是,白不是,紅黃更不是。和狐狼貓狗仿佛,既非傢畜,又非野獸。

詩不是,詞不是,論語也不是。對東西南北模糊,雖為短品,也是妙文。

乾隆皇帝看瞭冥思苦想,文武大臣一個個焦頭爛額,怎麼也猜不出來,最後還是紀曉嵐自己揭瞭謎底:猜謎。

賞燈詩

“一曲笙歌春如海,千門燈火夜似晝”。歷代文人墨客贊美元宵花燈的詩句數不勝數,如今讀來仍趣味無窮。

唐代時,元宵放燈已發展壯大成為盛況空前的燈市。京城“作燈輪高二十丈,衣以錦綺,飾以金銀,燃五萬盞燈,簇之為花樹”。唐代詩人蘇味道的《正月十五夜》詩雲牶“火樹銀花合,星橋鐵鎖開。暗塵隨馬去,明月逐人來。”刻畫瞭燈月交輝,遊人如織,熱鬧非凡的場景。唐代詩人張悅也曾用詩贊道牶“花萼樓門雨露新,長安城市太平人。龍銜火樹千燈焰,雞踏蓮花萬歲春。”把元宵節賞燈的情景描述得淋漓盡致。李商隱則用“月色燈光滿帝城,香車寶輦溢通衢”的詩句,刻畫瞭那個時候觀燈規模之宏大。值得稱道的,還應首推唐代詩人崔液的《上元夜》牶”玉漏銅壺且莫催,鐵關金鎖徹明開;誰傢見月能閑坐,何處聞燈不看來。”這裡雖沒有正面描寫元宵盛況,卻包含著十分歡樂愉悅熱烈熙攘的場景。

宋代的元宵夜更是盛況空前,燈市更為壯觀。蘇東坡有詩雲牶“燈火傢傢有,笙歌處處樓。”范成大也有詩寫道牶“吳臺今古繁華地,偏愛元宵影燈戲。”詩中的“影燈”其實就是“走馬燈”。大詞人辛棄疾曾有一闕千古傳誦的頌元宵盛況之詞牶“東風夜放花千樹,更吹落,花如雨。寶馬雕車香滿路。風簫聲動,玉壺光轉,一夜魚龍舞。

明代更加鋪張,將元宵放燈從三夜改為十夜。唐伯虎曾賦詩盛贊元宵節,把人們帶進誘人的元宵之夜。詩曰牶“有燈無月不誤人,有月無燈不算春。春到人間人似玉,燈燒月下月似銀。滿街珠翠遊春女,沸地笙歌賽社神。不展芳樽開口笑,怎樣消得此良辰。”

清代元宵熱鬧的場面除各種花燈外,還有舞火把、火球、火雨等。阮元有羊城燈市詩雲:“海螯雲鳳巧玲瓏,歸德門明列彩屏,市火蠻賓餘物力,長年羊德復仙靈。月能徹夜春光滿,人似探花馬未停;是說瀛洲雙客到,書窗更有萬燈青。”清代詩人姚元之寫的《詠元宵節》詩牶“花間蜂蝶趁喜狂,寶馬香車夜正長。十二樓前燈似火,四平街外月如霜。”更是生動、精彩別致。

充滿詩情和浪漫色彩的元宵節,常常與愛情連在一起。歷代詩詞中,就有不少詩篇借元宵抒發愛慕之情。北宋歐陽修詞“今年元夜時,月與燈依舊;不見去年人,淚滿春衫袖。”抒寫瞭對情人的思念之苦。

食 俗

元宵佳節除瞭觀燈遊藝之外,食俗也令人十分神往。油錘元宵節的食品出現於唐宋時的有油錘,宋代《歲時雜記》中說:“上元節食焦錘最盛且久。”說明油錘為宋代的汴中(今河南開封)元宵節的節日食品。油錘是一種怎樣的食品呢?據宋代的《太平廣記》記錄載入:油熱後從銀盒中取出錘子餡。用物在和好的軟面中團之。將團得錘子放到鍋中煮熟。用銀策撈出,放到新打的井水中浸透。再將油錘子投入油鍋中,炸三五沸取出。吃起來“其味脆美,不可言狀”。原來唐宋時的油錘就是後世所言的炸元宵,此記錄載入可作今日研制“仿唐菜”時參考。油錘過瞭一千多年的發展,其制作方法與品種已很具地方特色,僅廣東一省,便有番屬的“通心煎堆”、東莞的“碌堆”、九江的“煎堆”等等,真可謂唐宋食風今猶在。

元宵也叫作湯圓、說團、圓子等。元宵節吃湯圓,最早見南宋詩人宋必大的《平園續稿》,書中有“元宵煮食浮闊子,前輩似未曾賦此”的記錄載入。宋時的浮圈子,亦名湯團。到南宋,僅臨安的上元節食品,便有乳糖圓子、山藥圓子、珍珠圓子、澄沙圓子、金桔水團、澄粉水團和湯圓等。那麼,這類似米粉為料的“圓子”為啥可以成為上元的應節食品呢?原來,元宵節必吃元宵,以取“團團如月”的吉祥意思。至明代,元宵作為上元節的食品在北京已很常見。其制作方法是糯米細面,內用核桃仁、白糖、玫瑰為餡,灑水滾成,如核桃大,即東南所稱湯圓也。清代時,禦膳房所制的宮廷風味“八寶元宵”。早在康熙年間即為朝野所傳聞。名劇《桃花扇》的作者孔尚任對八寶元宵曾有如此的詩句牶“紫雲茶社斟甘露,八寶元宵效內做。”元宵進展到今天,已形成地區有別,風味各異,豐富多彩的特征。面燈亦稱由面盞,是用面粉做的燈盞,多流行於北方地區。面燈的形式多種多樣,有的做燈盞十二鬥(閏年十三隻),盞內放食油點燃,或將面燈放鍋中蒸,視燈盞滅後盞內餘油的多寡或蒸熟後盞中留水的多少以卜來年十二個月份的水、旱情況,這在科學不發達的年代,其做法是可以理解的。如清乾隆年間陜西《錐南縣志》載牶“正月十五,以蕎麥面蒸盞燃燈,按十二月,以卜雨降。”表達瞭人們祈求天地平安的願望。面燈在正月十六落燈之日煮或蒸而食之。清咸豐年間,山西《澄城縣志》載牶“正月十五日蒸蕎麥面為燈盞,註油燃燈,次早食之。”目前農村仍有此俗。

面條為元宵燈節落燈這天晚餐的食品。古有“上燈元宵,落燈面,吃瞭以後望明年”民諺。這一食俗多流行於長江的北邊地區。《儀徽歲時記》載:“(正月)十八落燈,人傢啖面,俗謂‘上燈圓子落燈面’,各傢自為宴志慶。”落燈時吃面條寓意喜慶綿綿不斷之意。

粘糕也叫作年糕。元宵節除元宵、面條外,還有吃粘糕的。唐代名醫孫思邈的《備急千金要方·食治》載牶“自梁米,昧甘、微寒、無毒、除熱、益氣。”唐代之後,元代也有元宵節食糕的記錄載入。

糟羹浙江臺州一帶每年正月十四看過花燈之後食糟羹,用肉絲、冬筍絲、香菇、木耳、鮮蜻、豆幹、油泡、川豆板、博彩等炒熟,再加入少許來米粉,煮成帶咸味的糊狀食品。正月十五喝的糟羹為甜的,用番薯粉或藕粉配上蓮子、甜棗、桂圓等做成。

此外,浙江浦江一帶吃饅頭、麥餅。饅頭為發面,麥餅為圓形,取“發子發孫大團圓”之意。

吃元宵

正月十五吃元宵,“元宵”作為食品,在我國也歷史悠久。宋代,民間即流行一種元宵節吃 的新奇食品。這種食品,最早叫“ 浮元子”後稱“元宵” ,商人還美其名曰“元寶” 。元宵即"湯圓"以白糖、玫瑰、芝麻、豆沙、黃桂、核桃仁、果仁、棗泥等為餡,用糯米粉包成圓形,可葷可素,風味各異。可湯煮、油炸、蒸食,有團圓美好之意。陜西的湯圓不是包的,而是在糯米粉中"滾"成的,或煮司或油炸,熱熱火火,團團圓圓。

觀 燈

漢明帝永平年間(公元58--75),因明帝提倡佛法,適逢蔡愔從印度求得佛法歸來,稱印度摩喝陀國每逢正月十五,僧眾雲集瞻仰佛舍利,是參佛的吉日良辰。漢明帝為瞭弘揚佛法,下令正月十五夜在宮中和寺院"燃燈表佛"。從此以後,元宵放燈的習俗就由原來隻在宮廷中舉行而流傳到民間。即每到正月十五,不管士族還是庶民都要掛燈,城鄉通宵燈火輝煌。

元宵放燈的習俗,在唐代發展壯大成為盛況空前的燈市,那個時候的京城長安已是擁有百萬人口的world世界最大多數市,社會富庶。在皇帝的親自倡導下,元宵燈節辦得愈來愈豪華。中唐以後,已發展壯大成為全民性的狂歡節。唐玄宗(公元685--762)時的開元盛世,長安的燈市規模很大,燃燈五萬盞,花燈花樣繁多,皇帝命人做巨型的燈樓,廣達20間,高150尺,金光璀璨,極其壯觀。

宋代,元宵燈會不管在規模和燈飾的奇幻精美都勝過唐代,而且活動更為民間化,民族特色更強。以後歷代的元宵燈會不斷發展,燈節的時間也愈來愈長,。唐代的燈會是"上元前後各一日",宋代又在十六之後加瞭兩日,明代則延長至由初八到十八整整十天。

到瞭清代,滿族入主中原,宮廷不再辦燈會,民間的燈會卻仍然壯觀。日期縮短為五天,一直延續到今天。

燈在老百姓中具有光明與添丁的涵義,點燃燈火有照亮前程之意,且臺語燈與丁諧音代表生男孩,因此往昔元宵節婦女都會特意在燈下遊走,希望“鉆燈腳生卵葩”(就是鉆到燈下遊走,好生男孩)。

舞 獅

舞獅子,是我國優秀的民間藝術,每逢元宵佳節或集會慶典,民間都以獅舞前來助興。這一習俗追溯於三國時期,南北朝時開始流行,至今已有1000多年的歷史。據傳說,它最早是從西域傳入的,獅子是文殊菩薩的坐騎,隨著佛教傳入中國,舞獅子的活動也輸入中國。獅子是漢武帝派張騫出使西域後,和孔雀等一同帶回的貢品。而獅舞的技藝卻是引自西涼的“假面戲”,也有人認為獅舞是五世紀時產生於軍隊,後來傳入民間的。兩種說法都各有根據,今天已很難判斷其是非。然而,唐代時獅舞已成為盛行於宮廷、軍旅、民間的一項活動。唐段安節《樂府雜尋》中說:“戲有五方獅子,高丈餘,各衣五色,每一獅子,有十二人,戴紅抹額,衣畫衣,執紅拂子,謂之獅子郎,舞太平樂曲。”詩人白居易《西涼伎》詩中對此有生動的刻畫:“西涼伎,西涼伎,假面胡人假獅子。刻木為頭絲作尾,金鍍眼睛銀帖齒。奮迅毛衣擺雙耳,如從流沙來萬裡。”詩中描述的是那個時候舞獅的情景。

在1000多年的發展過程中,獅舞形成瞭南北兩種表演風格。北派獅舞以表演“武獅”為主,即魏武帝欽定的北魏“瑞獅”。小獅一人舞,大獅由雙人舞,一人站立舞獅頭,一人彎腰舞獅身和獅尾。舞獅人渾身披包獅被,下穿和獅身相同毛色的綠獅褲和金爪蹄靴,人們無法辨認舞獅人的形體,它的外貌和真獅極其相似。引獅人以古時候武士裝扮,手握旋轉繡球,配以京鑼、鼓鈸、逗引瑞獅。獅子在“獅子郎”的引導下,表演騰翻、撲跌、跳躍、登高、等竅門,並有走梅花樁、竄桌子、踩滾球等高難度動作。南派獅舞以表演“文獅”為主,表演時講究表情,有搔癢、抖毛、舔毛等動作,惟妙惟肖,逗人喜愛,也有難度較大的吐球等竅門。南獅以廣東為中心,並風行於港澳,東南亞僑鄉。南獅雖也是雙人舞,但舞獅人下穿燈籠褲,上面僅僅披著一塊彩色的獅被而舞。和北獅不同的是“獅子郎”頭戴大頭佛面具,身穿長袍,腰束彩帶,手握葵扇而逗引獅子,以此舞出各種優美的招式,動作滑稽風趣。南獅流派眾多,有清遠、英德的“雞公獅”,廣州、佛山的“大頭獅”,高鶴、中山的“鴨嘴獅”,東莞的“麒麟獅”等。南獅除外形不同外,尚有性格不同。白須獅舞法幅度不寬、花色品種不多,但沉著剛健,威嚴有力,民間稱為“劉備獅”。黑須紅面獅,人稱“關公獅”,舞姿迅猛而雄偉,氣概非凡。灰白胡須獅,動作粗獷好戰,俗稱“張飛獅”。獅子為百獸之尊,形象雄偉俊武,給人以威嚴、迅猛之感。古代人們將它當作勇敢和力量的代表象征,認為它能驅邪鎮妖、保佑人畜平安。所以人們逐漸形成瞭在元宵節時及其他重大活動裡舞獅子的習俗,以祈望生活如意吉祥,事事平安。

科級幹部不報告愛情婚姻怎樣處理

出生公歷:1986年11月10日4時0分(北京時間),星期一。

出生農歷:一九八六年 十月 初九日 寅時。

梟 劫 日元 殺

乾造 丙寅 己亥 戊午 甲寅 (日空子、醜)

藏幹 甲丙戊 甲壬 己丁 甲丙戊

殺梟比 殺財 劫印 殺梟比

地勢 長生 絕 帝旺 長生

納音 爐中火 平地木 天上火 大溪水

※五行個數(計入藏幹): 1旺水 4相木 4死火 5囚土 0休金

五行個數(不計藏幹): 1旺水 3相木 2死火 2囚土 0休金

五行力量:水60(16、9%) 木162(45、8%) 火64(18、1%) 土68(19、2%) 金0(0。0%)

喜用火,土(印梟、比劫)。忌仇水,金(財星、食傷)。

●丙寅年生:為山林之虎。其性格不定,心直口快,手足忙碌,不利官。女主賢良,機敏聰慧之命。

●十月出生人,正月受胎,立冬節後出生,此命大佳,命中有大吉大利衣祿終身,女命雖能旺夫益子,惜個性懶隨,性格要強,且多刑克,夫妻難和睦,招來分飛路。男命:心如海寬,不勤不富,男女多相克,夫婦難到老,宜行善作福祈神免災,畢生衣祿豐盈,無憂之命。

●初九日,此日生人,體魄健全,品行端莊,受人欽慕,德被鄉裡。但女人應忌刑夫克子,男宜遠行經營為佳,屬中年平庸,晚景較佳之命。

●寅時生人: (黎明三時至五時)白帝星入命,自創乾坤之數,少年辛苦,六親相克,不守祖業,異鄉發跡,十七敗害,四十發福,大器晚成,受人欽仰,膽大妄進,威猛如虎,乃風強忠毅之命也,扶持如遇貴,金榜定題名。

適業: 、法律、醫師、音樂傢、美術傢、藝人、流浪職業等,木、土事業吉,忌金類。

吉兇年: 二十六、二十九、三十三、四十九、六十六、七十八歲。

職業財運:

★善於理財,有較好的經濟腦袋,喜投機。但為人慷慨、虛花、重義輕財,豪放風流,金錢出入大,反難積聚。離開傢鄉到外界發展,容易得利致富。

★從你的用神看:利於從事與火有關之行業,打比方說:燈飾、爐具、眼鏡、電子、爆竹、電焊、煤炭、天然氣、美容美發、加工、百貨業等。

或者和土有關之行業,打比方說:礦產、陶瓷、房地產、水泥、畜牧業、建築、土產、飼料、倉儲、供書等較固定之行業。

★從你的命格趨勢和性格來看,投機性的行業,打比方說金融、房地產、證券最能激發你興趣,你有相對較好的經濟腦袋,財運也不錯,認真去作就能實現你的夢想。

※財星為仇忌神,求財不易,不可強求,否則容易因財生災。

※月柱有財星,多得兄弟姐妹錢財資助。

※日元中平,大財無福可得,偶有小財。

★偏財信息:天幹不透。地支 1藏,失時無力。

★正財信息:天幹不透。地支不藏。

※地支藏財,錢財可流住,不會虛花多有積蓄。

愛情婚姻擇偶:

命主與午、戌年生者三合,與亥年生者,亦即屬馬、狗、豬的人婚配較為有利;與巳年生者相害,與申年生者相沖,和此二年生者婚配不利,亦即屬蛇的人較為不利,與屬相為猴的人相沖,除瞭這些之外不必顧慮。

【配偶方向】選在本人傢宅的西南方或東北方為佳。

日支為正印配偶之人為人聰明敦厚,待人仁慈,喜歡做好事,做事穩重踏實,但有時卻使人覺得缺乏真誠,不求上進,安於現狀。

日支對命主來講為喜主配偶多有用處或關系密切。

※日幹支相生,夫妻和睦,相互之間多有助益。

※日支為子午卯酉,主配偶外表漂亮。

※財星中平,男命逢之,老婆多為一般人。

※財星為仇忌神,老婆對自己沒有助益,夫妻偶有矛盾。

有利選擇:

☆以出生地或居住地為中心,你的住屋、辦公室、坐位、睡姿頭部、就業、就學、求醫等朝向南方、中间位置為吉利。

☆創業時機、出門遠行等辦事時間選在夏季、四季可一本萬利。

☆衣著、首飾、傢具、裝潢等宜采用紅色、黃色。

☆門牌、車牌、電話號碼、抽獎、樓層、房號等選擇有數字3,4。或有5,6。還算幸運。

☆朋友上選擇醜、未年生之人,由於他是你的天乙貴人,是能給你幫助的人,命主與午、戌年生者三合,與亥年生者,和這三年生之人相處較融洽。

【23歲流年:2008年戊子 小運:丁醜】流年比肩主事,運行胎之地。天幹戊土喜神,地支子水忌神。

★流年運勢與運氣:28分, 實際運勢與運氣:34分。

★子午流年與日相沖。

★生意上應盡最大力量單幹,少與別人合作,不與別人爭吵,不卷入紛爭大的事務中。

★流年神煞:災煞恐防有災,流年逢空亡,竹籃打水運。

[1月甲寅]身不寧,心不安,動靜兩三番,終期事必歡。

[2月乙卯]意迷心不迷,事寬心不寬,要知端的事,猶隔兩重山。

[3月丙辰]玉出昆崗石,舟離古渡灘,行藏終有望,用舍不為難。

[4月丁巳]謀已定,事何憂,明月上重樓,雲中客點頭。

[5月戊午]奇奇奇,地利與天時,燈花傳信後,動靜總相宜。

[6月己未]貴客自相親,功名唾手成,獲金須積德,仰望太陽升。

[7月庚申]意孜孜,心戚戚,要平安,防出入。

[8月辛酉]無蹤又無跡,遠近終難覓,平地起風雲,似笑還成泣。

[9月壬戌]似欲遷而未可遷,提防喜處惹勾連,前途若得陰人引,變化魚龍出大淵。

[10月癸亥]桃李謝春風,西去又復東,傢裡無意緒,船在浪濤中。

[11月甲子]淺水起波瀾,平地生荊棘,言語虛參商,猶恐無原由的。

[12月乙醜]喜喜喜,春風生桃李,不用強憂煎,明月人千裡。

★此年占得:水地比卦★順風行船張起篷,上天又助一番風。不用費力逍遙去,任意而行大亨通。斷曰:走失可尋,見官有理,愛情婚姻求名,保管恭喜。

不按規定報告個人問題與事項會有哪些後果

對於黨員幹部“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行為”,應當給予對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在執紀實踐中,對此類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應註意和提防把握好以下問題:

第1,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的范疇和基本要求。依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的規定》,領導幹部每年度需要集中報告上一年度的問題與事項主要有:本人愛情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情況;自己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用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gupiao(包括股權激勵)、、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形;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形;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形。

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的基本要求是“如實報告”,包括不得漏報,更不得虛假報告或隱瞞不報。這也要求領導幹部盡最大力量詳細報告,上述要求報告的問題與事項,若有特殊情況應如實作出說明。領導幹部在實施本規定中,認為有需求請示的問題與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對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的,需視情節輕重追究紀律責任。

第2,對黨員領導幹部以他人名義持有的財產未予報告行為應怎樣認定處理。依據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對本人名下的房產或gupiao、基金等金融理財產品必須如實報告。實踐中,有的黨員領導幹部為規避報告制度,故意把個人所有的房產、gupiao、基金等登記到他人名下,在填報《領導幹部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報告表》中未予報告。我們認為,對此類行為應堅持“實質判斷”這一標準。即隻要依據證據能證明上述財產確系領導幹部本人所有,如本人沒有如實報告,則違反瞭組織紀律,構成“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行為”。

第3,關於條規適用和處理問題。對此,應區分不同情況穩妥處理:

一是對2023年1月1日後發生的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行為。因為202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6十七條第1款第1項對此類行為怎樣處分作出瞭明確規定(“違反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於是,可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6十七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對違紀黨員領導幹部作出紀律處分。此外,對2023年1月1日後發生的不依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行為,同時該問題與事項本身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合並處理。

二是對2023年1月1日前發生的上述行為。依據2010年5月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的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實踐中,對能否直接根據該規定給予黨員領導幹部紀律處分,存在不同認識。經研究,我們認為,《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的規定》是認定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行為性質的重要根據,但因為該文件未明確具體處分檔次,因此不適宜將其直接作為給予黨紀處分的條規根據。

考慮到1997年和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對此類行為怎樣處分均未作出規定,所以在實踐中,一般可區別不同情節采取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撤職等方式處理。需要說明的是,如黨員領導幹部既有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行為,也有其他違紀行為(如受禮行為)需要處理,可以在審理報告、處分決定等紀律審查文書中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行為作為情節一並表述。

《中國章程》

第3條 黨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5)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為和一切陰謀詭計。

《中國紀律處分條例》

第6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1)違反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的規定》

第1條 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依據《中國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傢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2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包括:

(1)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幹部;

(2)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

(3)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幹部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3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愛情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問題與事項:

(1)自己的愛情婚姻變化情況;

(2)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形;

(3)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形;

(4)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形;

(5)子女與港澳以及居民通婚的情形;

(6)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形;

(7)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形和職務情況;

(8)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4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問題與事項:

(1)自己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

(2)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用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gupiao(包括股權激勵)、、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形;

(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形;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形。

第6條 領導幹部發生本規定第3條所列問題與事項的,應當在事後30天內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報告表(1)》,並依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補報,並說明原因。

第十六條 領導幹部應當依照本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撤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1)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2)不如實報告的;

(3)隱瞞不報的;

(4)不依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

不依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同時該問題與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合並處理。

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違反什麼紀律

自由職業者,隻要不盜、不搶、不騙、不賭、不嫖、不打架鬥毆、不販買毒品和人口等觸犯法律的事,就不會違反什麼紀律瞭

怎樣認定處理“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行為”

對於黨員幹部“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行為”,應當給予對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在執紀實踐中,對此類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應註意和提防把握好以下問題:

第1,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的范疇和基本要求。依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的規定》,領導幹部每年度需要集中報告上一年度的問題與事項主要有:本人愛情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情況;自己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用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gupiao(包括股權激勵)、、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形;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形;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形。

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的基本要求是“如實報告”,包括不得漏報,更不得虛假報告或隱瞞不報。這也要求領導幹部盡最大力量詳細報告,上述要求報告的問題與事項,若有特殊情況應如實作出說明。領導幹部在實施本規定中,認為有需求請示的問題與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對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的,需視情節輕重追究紀律責任。

第2,對黨員領導幹部以他人名義持有的財產未予報告行為應怎樣認定處理。依據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對本人名下的房產或gupiao、基金等金融理財產品必須如實報告。實踐中,有的黨員領導幹部為規避報告制度,故意把個人所有的房產、gupiao、基金等登記到他人名下,在填報《領導幹部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報告表》中未予報告。我們認為,對此類行為應堅持“實質判斷”這一標準。即隻要依據證據能證明上述財產確系領導幹部本人所有,如本人沒有如實報告,則違反瞭組織紀律,構成“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行為”。

第3,關於條規適用和處理問題。對此,應區分不同情況穩妥處理:

一是對2023年1月1日後發生的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行為。因為202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6十七條第1款第1項對此類行為怎樣處分作出瞭明確規定(“違反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於是,可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6十七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對違紀黨員領導幹部作出紀律處分。此外,對2023年1月1日後發生的不依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行為,同時該問題與事項本身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合並處理。

二是對2023年1月1日前發生的上述行為。依據2010年5月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的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實踐中,對能否直接根據該規定給予黨員領導幹部紀律處分,存在不同認識。經研究,我們認為,《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的規定》是認定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行為性質的重要根據,但因為該文件未明確具體處分檔次,因此不適宜將其直接作為給予黨紀處分的條規根據。

考慮到1997年和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對此類行為怎樣處分均未作出規定,所以在實踐中,一般可區別不同情節采取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撤職等方式處理。需要說明的是,如黨員領導幹部既有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行為,也有其他違紀行為(如受禮行為)需要處理,可以在審理報告、處分決定等紀律審查文書中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行為作為情節一並表述。

《中國章程》

第3條 黨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5)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為和一切陰謀詭計。

《中國紀律處分條例》

第6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1)違反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的規定》

第1條 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依據《中國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傢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2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包括:

(1)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幹部;

(2)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

(3)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幹部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3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愛情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問題與事項:

(1)自己的愛情婚姻變化情況;

(2)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形;

(3)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形;

(4)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形;

(5)子女與港澳以及居民通婚的情形;

(6)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形;

(7)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形和職務情況;

(8)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4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問題與事項:

(1)自己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

(2)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用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gupiao(包括股權激勵)、、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形;

(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形;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形。

第6條 領導幹部發生本規定第3條所列問題與事項的,應當在事後30天內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報告表(1)》,並依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補報,並說明原因。

第十六條 領導幹部應當依照本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撤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1)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2)不如實報告的;

(3)隱瞞不報的;

(4)不依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

不依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同時該問題與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合並處理。

不按規定報告個人問題與事項會有哪些後果

對於黨員幹部“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行為”,應當給予對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在執紀實踐中,對此類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應註意和提防把握好以下問題:

第1,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的范疇和基本要求。依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的規定》,領導幹部每年度需要集中報告上一年度的問題與事項主要有:本人愛情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情況;自己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用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gupiao(包括股權激勵)、、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形;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形;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形。

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的基本要求是“如實報告”,包括不得漏報,更不得虛假報告或隱瞞不報。這也要求領導幹部盡最大力量詳細報告,上述要求報告的問題與事項,若有特殊情況應如實作出說明。領導幹部在實施本規定中,認為有需求請示的問題與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對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的,需視情節輕重追究紀律責任。

第2,對黨員領導幹部以他人名義持有的財產未予報告行為應怎樣認定處理。依據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對本人名下的房產或gupiao、基金等金融理財產品必須如實報告。實踐中,有的黨員領導幹部為規避報告制度,故意把個人所有的房產、gupiao、基金等登記到他人名下,在填報《領導幹部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報告表》中未予報告。我們認為,對此類行為應堅持“實質判斷”這一標準。即隻要依據證據能證明上述財產確系領導幹部本人所有,如本人沒有如實報告,則違反瞭組織紀律,構成“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行為”。

第3,關於條規適用和處理問題。對此,應區分不同情況穩妥處理:

一是對2023年1月1日後發生的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行為。因為202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6十七條第1款第1項對此類行為怎樣處分作出瞭明確規定(“違反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於是,可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6十七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對違紀黨員領導幹部作出紀律處分。此外,對2023年1月1日後發生的不依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行為,同時該問題與事項本身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合並處理。

二是對2023年1月1日前發生的上述行為。依據2010年5月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的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實踐中,對能否直接根據該規定給予黨員領導幹部紀律處分,存在不同認識。經研究,我們認為,《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的規定》是認定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行為性質的重要根據,但因為該文件未明確具體處分檔次,因此不適宜將其直接作為給予黨紀處分的條規根據。

考慮到1997年和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對此類行為怎樣處分均未作出規定,所以在實踐中,一般可區別不同情節采取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撤職等方式處理。需要說明的是,如黨員領導幹部既有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行為,也有其他違紀行為(如受禮行為)需要處理,可以在審理報告、處分決定等紀律審查文書中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行為作為情節一並表述。

《中國章程》

第3條 黨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5)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為和一切陰謀詭計。

《中國紀律處分條例》

第6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1)違反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的規定》

第1條 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依據《中國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傢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2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包括:

(1)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幹部;

(2)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

(3)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幹部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3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愛情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問題與事項:

(1)自己的愛情婚姻變化情況;

(2)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形;

(3)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形;

(4)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形;

(5)子女與港澳以及居民通婚的情形;

(6)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形;

(7)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形和職務情況;

(8)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4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問題與事項:

(1)自己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

(2)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用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gupiao(包括股權激勵)、、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形;

(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形;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形。

第6條 領導幹部發生本規定第3條所列問題與事項的,應當在事後30天內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報告表(1)》,並依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補報,並說明原因。

第十六條 領導幹部應當依照本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撤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1)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2)不如實報告的;

(3)隱瞞不報的;

(4)不依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

不依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同時該問題與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合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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