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時向組織報告個人愛情婚姻違反瞭婚姻報告有關事項(幹部未報告本人愛情婚姻變化情況屬於)
一:不按規定報告個人問題與事項會有哪些後果
對於黨員幹部“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行為”,應當給予對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在執紀實踐中,對此類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應註意和提防把握好以下問題:
第1,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的范疇和基本要求。依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的規定》,領導幹部每一年度需要集中報告上一年度的問題與事項主要有:本人愛情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情況;自己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用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gupiao(包括股權激勵)、、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形;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形;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形。
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的基本要求是“如實報告”,包括不得漏報,更不得虛假報告或隱瞞不報。這也要求領導幹部盡最大力量詳細報告,上述要求報告的問題與事項,若有特殊情況應如實作出說明。領導幹部在實施本規定中,認為有需求請示的問題與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對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的,需視情節輕重追究紀律責任。
第2,對黨員領導幹部以他人名義持有的財產未予報告行為應怎樣認定處理。依據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對本人名下的房產或gupiao、基金等金融理財產品必須如實報告。實踐中,有的黨員領導幹部為規避報告制度,故意把個人所有的房產、gupiao、基金等登記到他人名下,在填報《領導幹部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報告表》中未予報告。我們認為,對此類行為應堅持“實質判斷”這一標準。即隻要依據證據能證明上述財產確系領導幹部本人所有,如本人沒有如實報告,則違反瞭組織紀律,構成“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行為”。
第3,關於條規適用和處理問題。對此,應區分不同情況穩妥處理:
一是對2023年1月1日後發生的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行為。因為202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6十七條第1款第1項對此類行為怎樣處分作出瞭明確規定(“違反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於是,可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6十七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對違紀黨員領導幹部作出紀律處分。此外,對2023年1月1日後發生的不依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行為,同時該問題與事項本身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合並處理。
二是對2023年1月1日前發生的上述行為。依據2010年5月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的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實踐中,對能不能直接根據該規定給予黨員領導幹部紀律處分,存在不同認識。經研究,我們認為,《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的規定》是認定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行為性質的重要根據,但因為該文件未明確具體處分檔次,因此不適宜將其直接作為給予黨紀處分的條規根據。
考慮到1997年和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對此類行為怎樣處分均未作出規定,所以在實踐中,一般可區別不同情節采取批評教導、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撤職等方式處理。需要說明的是,如黨員領導幹部既有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行為,亦有其他違紀行為(如受禮行為)需要處理,能在審理報告、處分決定等紀律審查文書中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行為作為情節一並表述。
《中國章程》
第3條 黨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5)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為和一切陰謀詭計。
《中國紀律處分條例》
第6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1)違反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的規定》
第1條 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依據《中國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傢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2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包括:
(1)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幹部;
(2)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等同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
(3)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幹部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3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愛情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問題與事項:
(1)自己的愛情婚姻變化情況;
(2)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形;
(3)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形;
(4)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形;
(5)子女與港澳以及居民通婚的情形;
(6)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形;
(7)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形和職務情況;
(8)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4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問題與事項:
(1)自己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
(2)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用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gupiao(包括股權激勵)、、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形;
(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形;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形。
第6條 領導幹部發生本規定第3條所列問題與事項的,應當在事後30天內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報告表(1)》,並依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補報,並說明原因。
第十六條 領導幹部應當依照本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導、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撤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1)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2)不如實報告的;
(3)隱瞞不報的;
(4)不依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
不依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同時該問題與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合並處理。
二:不如實報告違反什麼紀律
邊鈺辰 蠻好的
鈺預示珍寶、寶物、;辰預示清早、時光、辰光,意義優美。
意蘊該名字可以趣解為:“寶物 • 時光”。
五格筆畫搭配為5-10-7,五格大吉。
三:離婚後未上報的黨員怎樣處理?
目前依照規定,黨員幹部離婚,要及時向組織匯報是正確的,也是必須的。誠然,除瞭如實匯報外,還要依照規定如實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報告。假如沒有上報,要被黨組織誡勉談話,及時修正。
四: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違反什麼紀律
自由職業者,隻要不盜、不搶、不騙、不賭、不嫖、不打架鬥毆、不販買毒品和人口等觸犯法律的事,就不會違反什麼紀律瞭
五: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違反什麼規定
知道瞭又能這樣,處女座得人多瞭。但是曾仕強是我們敬仰的一代大師。不要問這幾個不匹配的問題。
六:領導幹部報告個人問題與事項有哪些規定
zhong gong中间位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的規定》的通知,針對當前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方面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規范瞭對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的制度。這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重要展現,是促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回應社會關切的重要舉措和制度創新,對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推進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尤其是健全黨內監督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接到有關舉報,或者在幹部考核考察、巡視等打工時群眾對領導幹部涉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的問題反映突出的,依照幹部管理權限,經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對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問題與事項的規定》第3條規定,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愛情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問題與事項:(一)自己的愛情婚姻變化情況;(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形;(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形;(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形;(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居民通婚的情形;(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形;(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形和職務情況;(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