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怎麼加女方名字(房產不過戶直接加子女名字)
一:婚後房產證加女方名字程序是如何的
法律分析:程序:1。準備證件:在去房管局添加名字之前,有幾樣證件是必須準備的,其中包括:出嫁證、身份證、房產證原件和復印件。緊接著還有重要的一點,必須是夫妻二人本人到場,不能委托他人辦理。2。繳納費用:接著就要在房管局大廳等待,叫到你的號就能夠去辦理。辦理時是要收取費用的,不過由於各地的政策不同,收取的費用也有差異。3。領新房產證:上面的內容辦理好以後,加名的基本流程就完成瞭。
房產證加配偶名字需要的材料:1。房產交易產權登記申請表;2。出嫁證明復印件(校驗原件);3。夫妻雙方身份證復印件(校驗原件);4。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收回);5。申請報告;6。夫妻雙方房產約定書(一方婚前取得房產約定為雙方共有的或夫妻婚後取得房產約定為其中一方所有的須提交該件,如雙方或一方不能親自到場辦理的,須提交委托書及經公證的約定書)。
我國的房產證是指: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所屬的書面憑證,由居室和城鄉建設部監制。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所有權人憑房產證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法律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二十一條 登記問題與事項自記錄載入於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二:出嫁後房子加女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兩個都不是。應當是從勢格。從食傷財官之勢。由於財不是單一的旺。而且還有得令申金泄氣。應當是從勢格。從食傷財官之勢。火土金為用。忌水木。
三:房產證加女方名字如何辦理?
面對面好好的問他吧,你自己猜測是沒有用的!另外更不要全部的相信他的話,自己好好的觀察判斷吧 !祝你好運!
四:房產證加女方名字如何辦理
房產證加女方名字假如房子為男方婚前個人購買的,出嫁後加名,需要走房產交易的流程。假如夫妻婚後購買的房產,加名需要雙方持出嫁證、身份證、房產證,到房管局辦事大廳填寫一份雙方共同擁有該房產的申請即可。【法律根據】依據《關於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契稅政策的通知》規定,愛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
五:有人為節省房屋過戶費或不交遺產稅,買房時直接登記孩子名字,這樣做好。。。
有人為節省房屋過戶費或不交遺產稅,買房時直接登記孩子名字,這樣做好嗎?
您好!購房時直接登記孩子名字,沒有絕對的好賴之分。但是從個人傾向性上,並不建議直接登記孩子名字。以下分兩部分說明一下個人看法:
兩種登記方式的特征
父母出資購房,直接登記子女名字,唯一的“優點”是:今後若打算把房子給到孩子,真的能省錢、省麻煩。反過來說,假設登記為父母本人的名字,今後過戶給孩子——
- 假如生前過戶給孩子,不管買賣還是贈與,必定涉及到稅費(至少孩子必定繳納契稅,1-3%)。
- 假如身後繼承給孩子,無稅(不存在題主提及的“遺產稅”),但最大的問題在於麻煩,由於目前階段我國辦理繼承手續非常繁瑣。至於說什麼今後賣繼承所得房產要繳納高額稅費,這是子女的事兒,跟父母無關。
所以,假如購房時直接登記為子女名字,則不存在上述稅費,也不可能有繼承上的麻煩事兒。但是要註意和提防——這是直接登記子女名字的唯一優點。
那麼,假如直接登記子女名字會有哪些“缺點”?
- 最直接的,房子不屬於父母,屬於子女。成年子女有此房產的處置權,父母無法做主。
- 假如子女未成年,則此房很難出售。子女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能獨立做出處置決定;而父母作為子女監護人,有義務對子女的財產進行管理、保全。若父母擅自處置孩子名下的房產,將涉及到侵害子女權益的行為。
- 將占用孩子的購房指標。如果孩子今後還有再行購置房產的打算,在同一省份內會作用與影響到孩子的購置成本、甚至無資格再行購房。
- 也許會面臨父母財產流失的風險。孩子是房屋產權人,成年子女有獨立處分權。那麼,孩子增添他人名字、變賣房產等,均無需經過父母。
- 萬一子女先於父母過世,固然這樣的狀況發生的概率相較父母先走會更低,但一旦出現,反過來父母一樣要走繁瑣的繼承手續。
因此,兩種登記方式相較,對於作為出資人的父母而言,其實也就是說是弊大於利的。這也是為啥開篇給出個人傾向性看法的緣故——誰出錢,就應該優先保護誰的權益,這是“理”。
建議
從“大面”上,固然本人並不建議直接登記子女名字,但並不能絕對否定這種登記方式。許多傢庭的父母出於對子女的信任、關愛,會考慮為子女出資購房的問題,例如為孩子出嫁購婚房、父母確實想省掉今後的過戶費或減輕子女的繼承麻煩,等等。那麼,假如考慮直接登記子女名字,主要的動作包括哪些?這裡提出一些個人建議:
- 父母最好將出資明確聲明為借款。這是從對父母財產保護的角度提出來的建議。《民法典》出臺實施之後,關於房產所屬的認定相較原《愛情婚姻法》變得有些“惡心人”。假如明確聲明為借款,無論子女名下的這套房子認定為子女個人還是子女夫妻共同財產, 父母皆有權利要求房產所有人償還借款。如此處理,至於是真的嗎要還,父母說瞭算,等於是父母將對個人出資保護的主動權掌握在本人手裡。
- 父母可以要求在此房中設置居住權。這是從限制未來子女處分房產的角度給出的意見。居住權並不決定房產處置,但是處置起來比較困難。那麼,假如父母不希望孩子今後把房產“造”沒瞭,可Yi經過這種方式來做出限制。
以上這兩個動作,建議父母在決定出資為子女購房時即做出。這兩個動作不沖突、不相互作用與影響。當然,假如是因完全的主觀因素——信任、關愛、眷顧、無所謂財產流失風險、不考慮對子女未來購房的作用與影響……;抑或就是為瞭單純想省錢、省事兒,此刻不想搞這麼麻煩,不弄什麼借條或居住權——選擇權在父母。至於未來是利是弊,也隻能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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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房產證上可以加上兒子之名字嗎
可以。在沒有抵押的情況下,到房管局就能辦。
假如孩子未成年,需要做一個監護人公證;假如孩子成年瞭,就更簡單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