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怎樣起名(工商註冊名稱怎麼樣起名)
一:註冊個體工商戶如何起名
法律分析:個體工商戶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經營者姓名可以作為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使用。縣級以上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個體工商戶名稱組織形式可以選用“廠”、“店”、“館”、“部”、“行”、“中心”等字樣,但不得使用“企業”、“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字樣。註冊個體工商戶所需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申請登記為一個傢經營的,以主持經營者作為經營者登記,由全體參加經營傢庭成員在《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經營者簽名欄中簽字予以確認。提交居民戶口簿或者出嫁證復印件作為一個傢成員親屬關系證明,同時提交其他參加經營傢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對其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予以備案。
法律根據:《中華人民行政許可法》 第3十九條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一)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
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
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二:個體工商戶取名參考是什麼?
1。個體工商戶可以不取名,在農貿市場或批發市場內經營的商戶,大部分是以攤位號來區別相互彼此的,並沒有具體的商號名稱。一戶個體工商戶隻準使用一個名稱,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核準登記後才能使用。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不得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登記機關也可以委托下一級的工商所來辦理登記。
2。經營者姓名可作字號,不得用“中國”等字詞:個體工商戶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經營者姓名可以作為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行業應當反映其主要經營活動內容或者經營特點,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可以 使用“廠”、“店”、“館”、“部”、“行”、“中心”等字樣。
個體工商戶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有損於國傢、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習俗的,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外國國傢(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團組織名稱及其簡稱、部隊番號;“中國”、“中華”、“全國”、“國傢”、“國際”字詞。
註意和提防。
名稱相同者先到先得,擅用他人名稱將罰款:兩個及兩個以上申請人向同一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相同個體工商戶名稱的,登記機關按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先到先得。
所以在同一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個體工商戶在申請名稱時,假如與已登記註冊或已預先核準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將不予核準登記。
三:個體工商戶起名
法律分析:個體工商戶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經營者姓名可以作為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使用。縣級以上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個體工商戶名稱組織形式可以選用“廠”、“店”、“館”、“部”、“行”、“中心”等字樣,但不得使用“企業”、“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字樣。
法律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八條 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居住地登記機關申請註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
個體工商戶登記問題與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問題與事項。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個人經營的,以經營者本人為申請人;傢庭經營的,以傢庭成員中主持經營者為申請人。
委托代理人申請註冊、變更、註銷登記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四: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廣怎樣命名
是好夢,暗示你得財瞭,
五:我想辦個營業執照,起什麼名字好
起營業執照之名字,主要看你的行業類型,普通的行業都是有現成之名字,緊接著中間加上你自己起的3個字左右之名字,這個營業執照之名字就完整瞭。希望對大傢有所幫助。
六:個體戶營業執照名字如何起
【法律分析】:個體工商戶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經營者姓名可以作為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使用。縣級以上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個體工商戶名稱組織形式可以選用“廠”、“店”、“館”、“部”、“行”、“中心”等字樣,但不得使用“企業”、“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字樣。註冊個體工商戶所需以下材料
1、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2、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申請登記為一個傢經營的,以主持經營者作為經營者登記,由全體參加經營傢庭成員在《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經營者簽名欄中簽字予以確認。提交居民戶口簿或者出嫁證復印件作為一個傢成員親屬關系證明,同時提交其他參加經營傢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對其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予以備案。
3、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應當提交有關許可證書或者批準文件復印件。
4、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個體工商戶以自有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自有場所的產權證明復印件,租用他人場所的,應當提交租賃協議和場所的產權證明復印件,無法提交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的,可以提交市場主辦方、批準設立的各類開發區管委會、村居委會出具的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證明。
【法律根據】:《中華人民行政許可法》 第3十九條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1)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2)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3)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